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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各方應當自覺履行這一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當事人確實有經濟困難,需要緩繳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行政機關申請并經行政機關批準,可以緩繳或者分期繳納。”該條明確當事人應當自覺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新增第二款規定了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暫時無法履行處罰決定的補救措施,可以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當事人自愿履行,體現了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的尊重、法律的尊嚴、法治水平,也是理想的選擇追捕執法人員。
2.永不停止執行原則。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73條、《行政復議法》第21條、《行政訴訟法》第56條、《行政強制法》第53條、《行政處罰法》第73條,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不停止執行原則的含義:
第一,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受處罰的當事人受其約束。無論當事人申請復議還是提起訴訟,都必須自覺執行處罰決定。所謂法律效力,是指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就具有公開性、約束力和執行力。公權力是指行政處罰決定原則上推定合法,在依法撤銷或者變更之前,任何人都不得否認其效力。約束力是指行政處罰決定依法撤銷或者變更前,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均應當承認該決定的效力并受該決定的約束。執行,是指當事人有義務自覺履行并按時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其次,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公開性、約束力和執行力,不會因當事人申請復議、提起訴訟而停止或中止。在復議、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仍應當尊重、遵守、履行。
三是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期間,行政機關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因為一旦進入復核或訴訟程序,原處罰決定將受到復核或訴訟程序的約束,其效力需要由復核機關或司法機關最終確定。
因此,不間斷執行原則是指在復議、訴訟期間,當事人的主動履行不停止,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不停止執行,行政機關移交的程序不停止。處罰決定報請法院暫緩執行。
3.罰金分離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了罰款決策機關和罰款征收機關分開的原則。根據該條規定,除依法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而是由收繳人自行收繳罰款。受到處罰的,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前往指定地點。銀行或電子支付系統。銀行應收取罰款并直接上繳國庫。
新法刪除了舊法第六十三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罰款的確定與罰款的征收分開,由政府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的規定。關于“罰款與繳費分離”,財政部和財政部已經出臺了相關明確規定。實踐中應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和《罰沒財物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