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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理論分類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理論分類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分權制衡是被西方國家普遍運用在政治體制和其他國家管理活動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學說源于分權思想,分權思想可以溯源于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這位古希臘的先哲在闡釋他的“法治應當優于一人之治”的思想時,主張把政府的權力分為討論、執行、司法三個要素,而權力活動又應當普遍地、嚴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
在分權思想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制衡學說,形成于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當時尚未掌握政權的資產階級為了同封建主分享統治權并反對封建主的專橫,便提出了分權制衡學說,主張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項權力應當分別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去行使,形成三項權力間的相互牽制和相互約束的格局,以保持國家權力間的平衡狀態.防止某個機關或某個人的獨斷專行。
刑事訴訟分權制衡機制下的司法職權重構。
司法職權,即我們常說的司法權,是與立法權、行政權相對的一種國家權力,是適用法律、處理糾紛的專屬權力,具有裁判、執行、救濟的特性。司法權將司法職權界定為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行使的司法權力,并將這些司法權力概括為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
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和人是兩個核心主體,雙方由于刑事追訴的特殊性而處于原始的不平等地位。司法機關對人權利侵犯的危險來源于刑事追訴本身的復雜。一方面,訴訟證明的復雜性要求控訴方具有強大的力量;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逃避性、報復性直接產生了在判決生效前對其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必要。受追訴的個人是無法與擁有特殊權力和專門技術手段的國家機構相對抗的。為了平衡這種不對等性,我們必須建立一系列制度來制約權力。
檢察權的出現就是分權制衡論的具體體現。
從中國檢察權的職能看,法律監督權體現著分權制衡的思想,是檢察權的基本屬性。我國檢察機關肩負著監督偵查、公訴犯罪和監督司法(審判)的重要職能,是遵循分權制衡理論專門設置的法律監督機關。
刑事辯護作為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歷史要追溯到古羅馬時期。該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嚴”這一思想,強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判決有罪之前,被推定為無罪,而享有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通過充分行使辯護權,與追訴機關進行平等對抗,以維護其合法權益。該制度對于完整訴訟結構形態的構成,對于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程序正義的實現,訴訟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三大訴訟理論中對舉證責任這一概念的定義并不相同。相比較而言,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理論的定義更趨于一致,刑事訴訟理論中最大的區別就是舉證責任與證明責任并存。
刑事訴訟中關于舉證責任的理解之所以與民事、行政訴訟有較大的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刑事訴訟是國家專門機關依職權追究犯罪的活動,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有國家專門機關(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參加并居于主導地位,對刑事訴訟的進行和結局具有決定性的影響;而民事、行政訴訟主要是在原告、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理論分類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理論分類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