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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相關解讀:
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合法婚姻關系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才有結婚的權利。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不是強制性結婚年齡,也不是最佳結婚年齡,而是最低結婚年齡,這是區分非法婚姻和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才可以結婚,否則就是違法的。法定結婚年齡并不妨礙男女根據自身情況自愿確定結婚時間。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解讀與運用·婚姻家庭系列傳承系列
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婚姻規定
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立法法第七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修改,但是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修改憲法、行政法規的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該條例特別規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條例可以修改。
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和少數民族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制定靈活的結婚年齡規定。每天學習一些法律知識。查詢全國法律法規數據庫發現,部分自治州實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靈活結婚年齡規定。這些地方性法規普遍將民法典規定的法定最低結婚年齡改為“男22歲,女20歲”。早到“男20歲,女1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