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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稱為家庭暴力,包括針對近親的暴力行為。對此,我國相關法律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進行了具體解釋。那么,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如何申請呢?
相關案例
2021年7月20日,申請人李1、李2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李1、李2表示,李3是他們兩人的兒子,經常以各種理由欺騙他們并索要錢財。李3多次向父母提出,要賣掉房子,用賣房的錢還清債務,改善生活。雙方因發生爭執多次報警。2021年7月12日晚,李某3因賣房目的未達到而不滿,對李某1、李某2進行威脅。李某2上前勸說,卻被暴力推倒在地。被李某地上地3次。他趁機逃到樓下,借了鄰居的手機報警。此后,李某3人經常通過電話威脅李某1、李某2及其近親屬。申請人擔心長此以往會對兩人及近親的生命造成巨大威脅,始終不敢回家居住。鑒于上述情況,我們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禁止被申請人李3傷害、毆打、威脅申請人李1、李2及其近親屬;禁止被申請人李3騷擾、跟蹤申請人李1、李2及其近親屬。被申請人李3違反上述禁止規定,構成犯罪的,法院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2條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實際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被申請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明確的被訴人;
有具體要求的;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實際危險的。
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禁止被訴人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聯系申請人及其近親屬;
責令被申請人搬出申請人的住所;
其他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律師聲明
在這起案件中,不僅家庭成員受到暴力行為,其近親也受到相應的威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29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可以保護申請人,還可以保護其直系親屬。親屬生命安全不受侵犯。如果被申請人有違法行為,法院將采取強制措施,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律師建議
當您或近親屬遭遇家庭暴力時,您可以及時向當地法院提交證據,包括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傷情鑒定意見以及其他證人證言等。因此,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防止自己及近親屬的生命安全再次受到侵害。需要注意的是,該命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請不收取任何訴訟費用,申請人無需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