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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補充偵查階段改變強制措施的條件一般是羈押期限屆滿后案件尚未終結,因為補充偵查時間只有一個月。一個月后,如果公安機關認為補充偵查工作無法完成的,應當將先前的逮捕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退回補充偵查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是什么?
患有嚴重疾病的;
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審結案件,為防止社會危險而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
懷孕、哺乳不滿一周歲嬰兒或者流產法定休息期間的婦女;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緩刑,并單獨判處罰款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審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罪犯被羈押期限等于或超過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判處刑期的。
二、退回偵查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理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將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必須查明:
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可靠、充分,犯罪性質和犯罪行為的認定是否正確;
是否存在遺漏的犯罪行為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是否不追究刑事責任;
是否存在附帶民事訴訟;
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當然,改變強制措施的條件不僅僅是案件尚未辦結。法律還規定了其他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但補充偵查階段改變強制措施的條件通常不是懷孕或者需要母乳喂養自己的孩子。如果真是這樣的話,之前就不會采取逮捕的強制措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