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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有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未履行此項義務,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失的,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澎湃新聞報道:9月4日,浙江義烏一家餐廳服務員在上菜時,將整鍋湯潑到了一名兒童身上。店主建議采取法律行動。
從視頻中可以看到,一鍋熱湯澆在孩子身上,讓人心疼不已!大人們不顧自己被燒傷,把孩子抱起來進行急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飯店經營者有義務保證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酒店的說法太離譜了!“建議走司法程序”是指不主動賠償。作為一家負責任的酒店,應該盡快參與到孩子的治療中,并積極承擔醫療費用,而不是等待法院做出決定。
此次事件也提醒大家,在:餐廳就餐時,應留出上菜座位。上熱湯、熱鍋時,離您較近的食客必須離開座位上菜。
安全無小事,千萬不能放松警惕!
希望孩子早日康復,走出心理陰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營業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安全保證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其他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