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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新規定監視居住的范圍包括患有重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那些無法照顧自己的人的唯一照顧者;因案件情況特殊或者辦理案件需要,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羈押期限屆滿仍未結案的,可以采取監視居住措施。
根據新規《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哺乳期的婦女;
3.獨自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4、因案件情況特殊或者辦理案件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押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在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前完成相應的偵查工作。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后,公安機關不改變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繼續監視居住。這種行為實際上涉嫌違反程序。然而,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并沒有有效的法律制度來約束這種情況。
提醒您,監視居住期間律師可以會見您。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會見律師。法律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這是指除家庭成員和與其同住的被告之外的人。受聘律師、辯護人以外的人員,受聘律師、辯護人不受此限制。
擔任辯護人的律師,有權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依照本法的規定會見在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訴訟法。辯護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未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應當抵扣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天相當于刑期一天;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兩天相當于刑期一天。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執行;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住處執行。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主義犯罪的犯罪特別是重大受賄犯罪,如果犯罪,在居住地執行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住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