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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五條 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項“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第(五)項 “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勞動合同法》第44條沒有第六款,只有第六項。 原文是: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這里的其他情形一般指的是勞動者有觸犯法律等違法犯罪活動,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