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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關于適用期限的期限。
用人單位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同意申請。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因此,最長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
有幾個問題需要注意:
1、那么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延長試用期,可以嗎?可以,但是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2、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能與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一般是指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職務變動的情況。如果員工被解雇后重新聘用,是否不受該條款的限制,實踐中存在爭議。因此,建議用人單位不要同意試用期。
3、約定的試用期不合法且實際履行完畢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超出部分的二倍工資差額。因此,用人單位應注意不要約定超過法定期限的試用期,勞動者也應注意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用人單位的侵害。
二、關于試用期工資
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也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三、關于試用期辭退的問題
這一點在我之前分享的《勞動合同解除》中已經提到過。你可以閱讀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