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失業保險是社會集中設立的一項基金制度,為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建立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為其再就業提供幫助。
那么,失業保險制度包括哪些項目,必須滿足什么條件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多久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再就業后如何計算失業金呢?以下6個案例通過案例的形式對法律原理進行了詳細的闡釋,值得員工牢記。
【案例一】參加失業保險可以享受哪些福利?
當小桃大學畢業后進入一家公司時,人事經理對她說:“只要你努力工作,就不會失業,所以你不需要購買失業保險,這對雙方都有好處。”小桃覺得這份工作來之不易,就默許了。小陶想知道,公司做的事情正確嗎?失業保險金包括哪些項目?
【陳述】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其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因此,公司不給小濤購買失業保險的做法明顯違法,應當予以糾正。
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在失業期間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是可以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這是最主要的失業保險金;二是可以免費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病了可以就醫。領取醫療補助;三是失業女性符合規定生育的,可以領取生育津貼;四是失業婦女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保險基金向其遺屬一次性發放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五是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支持政策。
【案例2】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2021年3月,小徐首次加入一家酒店擔任廚師,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當他加入公司時,酒店為他購買了失業保險。2022年8月,小徐因甲肝被解雇,酒店在交出解雇通知書時,要求小徐盡快到社區辦理失業登記,并稱辦理完畢后就可以領取失業金。每個月都有失業救濟金。
那么,這家酒店合適嗎?
【陳述】
酒店的說法是正確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用人單位和個人在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聘用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工作要求的。
本案中,小徐首次就業后,酒店為其購買了失業保險。當他被解雇時,他已經支付了一年的工資。而且,小徐并非主動辭職,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前兩個條件。如果小徐失業后按要求辦理失業登記并積極尋找工作,則完全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但小徐還應憑失業登記證和身份證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救濟金手續。
【案例三】如果不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還需要辦理失業登記嗎?
2022年7月,小韓畢業后加入了一家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了兩個月的試用期。小韓加入公司后不久,公司就為他提供了失業保險。試用期滿前,公司經考核認定小韓不符合聘用條件,予以辭退。離職后,小韓得知自己沒有資格領取失業救濟金。這個時候,小韓有必要去登記失業嗎?
【陳述】
失業登記是勞動力市場就業服務的組成部分,是國家對失業人員經濟救助的重要指標。無論對于政府促進就業,還是勞動者就業都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小韓參加工作后繳納失業保險費不足一年,不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但也有必要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因為這涉及其他個人利益。
根據相關規定,失業人員無論是否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條件,只要辦理失業登記,即可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支持政策。這些政策包括免費職業培訓、就業介紹(如免費就業信息、就業咨詢、就業指導、就業介紹等服務)、提供公益性就業崗位等。因此,辦理失業登記后,可以享受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盡快找到工作。
【案例四】我最多可以領取多長時間的失業保險金?
張先生在北京某公司工作了5年,他和該公司繳納了4年零9個月的失業保險費。公司倒閉后,張先生登記失業,按月領取失業救濟金。雖然基本生活不成問題,但張老師仍在積極尋找工作,但一直未能如愿。張先生領取失業救濟金12個月后,賬戶上就沒有再有錢了。為什么是這樣?
【陳述】
失業保險待遇不能永久享受,只能在法定期限內享受。如果超過法定期限,即使沒有實現就業,也將不再享受就業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在失業前累計繳納保險費滿1年但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滿10年的,累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累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繳費期限4年以上5年以下的,可以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據此,張先生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為12個月,領取12個月后,付款自然會被“斷絕”。
【案例5】如果你放棄街道推薦的工作,你的失業救濟金會停嗎?
老李失業前做過保安。失業后,他按月領取失業救濟金。經社保部門核定的繳費期限為18個月。老李失業四個月后,街道辦事處給他提供了停車場管理員和保安的工作,但他都拒絕了。街道辦事處通知老李,將繼續為他尋找合適的工作,如果再次被拒絕,將停止失業救濟金。
老李想知道:街道辦事處是不是想嚇唬他?
【陳述】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金:……(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機構介紹的適當崗位或者提供的培訓。”
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發的《關于執行〈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號文件指出: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就業機構介紹的工作的,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和其他失業保險福利暫停。
根據上述規定,街道辦事處的說法有法律依據,并不是為了嚇唬老李。
【案例6】如果再就業,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會失效嗎?
2021年9月趙女士被A公司解雇后,社保經辦機構確定其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為18個月。2022年3月,趙女士加入B公司,B公司為她購買了失業保險,社保機構停止為其發放剩余12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趙女士想知道,如果她工作幾年后再次失業,是否可以繼續領取之前暫停的失業救濟金?
【陳述】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已收集但在上次失業期間尚未收到。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趙女士因自己的意愿再次失業,她將沒有資格領取失業救濟金,但這并不影響她享受應領取但尚未領取的12個月失業救濟金。已收到。如果趙女士非自愿再次失業,且符合其他領取失業救濟金條件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在其再次失業期間確定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并加上她失業的12個月。以前沒有收到過,但收集的總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據《勞工晨報》律師潘家勇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