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為了公共利益,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的,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給予公平的補償。
網友咨詢:
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是多少?
律師答復:
征收個人住宅時,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征收房屋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因房屋征收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住房。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律師補充道:
實施房屋征收時,應當先補償后安置。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違規等方式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道路通行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拆遷活動。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