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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注
前幾天有人問了一個問題:在三年的COVID-19疫情期間,他所在的公司將他的工資削減了30%左右。如果辭職,他可能找不到工作,工資也可能不會比降薪后高。去年,我的母親也病重,需要贍養。疫情前離婚時約定的子女撫養費為4500元/月。當時,她沒有仔細考慮孩子的實際需求。她覺得孩子還小。雖然她的工資不高,但父母并不需要她的贍養。也可以給他一些補貼,但是現在他實在是承擔不起,詢問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減少子女撫養費。我國《民法典》規定,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特殊情況的,贍養標準可以適當提高或降低。那么,在司法實踐中,什么情況下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請降低子女撫養費標準呢?
根據法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九條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經濟承受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對于有固定收入的人,贍養費一般可以按月總收入的20%至30%支付。如果您負責兩個以上孩子的撫養費,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
如果沒有固定收入,則可以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
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增加或減少。
判決書網絡案例
案例一: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遼02民終5580《民事判決書》號:本院認為,二審案件應當圍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上訴人畢某1訴稱,由于受疫情影響經濟不景氣,其經營的汽車服務俱樂部收入減少,經濟狀況發生變化,明顯低于離婚時的經濟狀況,故他要求減少贍養費數額。對此,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責任方和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訴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租賃合同、微信支付憑證、合伙協議等不足以證明其經營的汽車服務俱樂部的收入明顯低于離婚時的收入。受疫情影響,應承擔無法舉證的法律后果。而且,全國疫情已經解除,經濟正在逐步復蘇。因此,上訴人提出的因疫情影響,其實際經濟狀況明顯低于離婚時,要求減少贍養費數額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與實際情況不符。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案例二: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魯05民終1796《民事判決書》號載:本院認為,王純清與劉敏敏協議離婚時,雙方當事人約定,合法皇后懿和與王一帆將由劉敏敏撫養長大。王春清每月為兩個女兒支付2500元的贍養費。王純清尚未組建新家庭,工作和收入狀況沒有變化。隨著工作年限的增加和職稱的晉升,他的工資收入也會增加。因此,王春清以存在非大額債務擔保、工資被扣押等為由,要求減少子女撫養費數額,不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中,王春清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關于贍養費數額的約定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王春清應按照約定履行支付贍養費義務??梢姡粚彿ㄔ焊鶕x婚協議判決王春清支付贍養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現某些原因影響王純清支付子女撫養費的能力,例如組建新家庭、增加新的撫養義務、或者工作收入大幅減少等,他仍然有權單獨提起訴訟。案件。請求調整子女撫養費金額。
案例3: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遼13民終3892《民事判決書》案內容:一審法院認為,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離婚后,子女由一方撫養;另一方承擔必要的子女撫養費。付款金額和期限由雙方商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母親離婚時,原告正在服兵役,固定收入較高。現原告已復員回到當地,并已再婚并又有一個孩子要撫養。結合被告自行申報的每月支出情況,法院支持原告減少贍養費數額的合理請求。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原告請求將子女撫養費減少至每月800元。雖然原告目前的經濟收入和生活狀況確實發生了變化,但原告有權獲得48萬余元的復員轉業費。因此,法院判決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子女撫養費。1200元直至被告能夠獨立生活。為此,一審法院判決原告趙2自2021年4月15日起每月向被告趙1支付子女撫養費1200元,直至趙1能夠獨立生活。
宣判后,原告趙二、被告趙一均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趙二上訴的主要原因是:贍養費應減至每月800元。一審法院裁定每月1200元的支付金額過高。為此,一審法院認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上訴人趙1號上訴的主要原因是:趙1號正在成長學習,支出較大。按照1900元的贍養費來看,還不夠生活費。一審法院決定將贍養費減至1200元,不足以滿足上訴人趙某1的生活費用。為此,一審法院認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趙旭東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雙塔區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遼1302民初3927號民事判決書確定,趙3、趙2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1900元,直至趙1能夠獨立生活。時間停止了?,F上訴人趙某二人再次提起訴訟,請求在生效判決1900元的基礎上將贍養費減至800元。一審法院經審查雙方提供的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后,判決趙二人每月向趙一人支付1200元贍養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經審查,上訴人趙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上訴人趙某1目前正在上學。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上訴人趙1的教育、生活、身體成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狀況以及上訴人趙2的支付能力等諸多因素,判決上訴人趙2應予賠償。每月支付上訴人趙某2元。1贍養費為1200元,符合法律規定。
經審查,上訴人趙某1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爭議撫養費系雙塔區人民法院遼1302民初3927號民事判決書。上訴人趙二人已再婚生育,需要贍養,基本生活條件和居住條件發生變化。一審法院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對遼1302民初3927號民事判決賠償1900元贍養費進行了適當調整,不違反法律規定。
律師解讀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生活情況發生變化且無實際支付能力,且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減少贍養費:子女撫養費支付標準:
1、繳費人收入明顯下降,且經努力仍處于較低水平的;
2.支付人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支付原金額,且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撫養能力的;
3.付款人建立了新的家庭并承擔了新的贍養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非直接贍養方降低贍養費標準后,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贍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返還原有贍養費數額,甚至減免贍養費。增加支持。
結論
法院對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具體數額的確定,是根據判決時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承受能力以及當地的生活水平來確定的。如果父母確實遇到上述特殊情況,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降低子女撫養費標準。小編認為,如果不是迫不得已,絕大多數家長寧愿更加努力,給孩子一個健康舒適的成長環境,也不會輕易要求降低子女撫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