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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存在個別勞動者利用用人單位管理漏洞,故意拖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單方面銷毀、隱匿勞動合同,進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筆違約金的情況。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扣發工資。雙薪的情況。對此,適用法律時應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則,遵循雙倍工資的立法性質和目的。不能僅因逾期未簽訂勞動合同而適用雙倍工資賠償責任。
句容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首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雇主不服,將案件告上法庭。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要求雙倍工資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案子被翻了。
法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由于其中沒有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加以區分,使得很一些勞動者誤認為只要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得支付雙倍工資。實際上該條文的立法本意是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一種懲戒,其目的在于對提高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率,明晰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的行為,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督促用人單位盡快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非勞動者可以從中謀取超出勞動報酬的額外利益。
具體案例詳情如下:
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認為機械公司雖然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該公司的用工記錄載明了工資基數和職位,具有勞動合同性質,基本履行了勞動合同的義務。勞動合同的職能。因此,判決駁回雇主雙倍工資的主張,支持雇主支付雇員2月份工資的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2020年2月工資問題,企業因疫情影響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停產停工的,企業應當按照《工資法》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勞動合同。在一個以上工資支付周期內,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不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生活補貼。本案中,2020年2月疫情防控期間,郭某未向某機械公司提供勞務,機械公司應支付其生活費1616元。關于經濟補償問題,郭某自行提出辭職,未說明原因。其提出的經濟補償請求不予支持;其要求支付冷卻費的要求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對于雙倍工資問題,法院認為,某機械公司并未與郭某簽訂勞動合同,但該公司的用工記錄載明了工資基數和崗位,具有勞動合同性質,基本履行了勞動合同的職能。勞動合同。因此,郭某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主張雙倍工資的主張,不予支持。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