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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解雇如何賠償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據我了解,這個問題其實不好回答,因為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提供一些相關的規定和應該采取的一般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口頭協議或者其他形式約定的,應當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書面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仍然享有相應的權利,并與用人單位形成了無限期的勞動關系。
那么如果你在這種情況下被解雇了該怎么辦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時……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明材料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在缺乏證據支持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如果您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被解雇,您可以考慮以下方式尋求維權:
1、就相關問題咨詢當地工會組織,并根據情況選擇是否申請訴訟或仲裁;
2、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糾紛。協商過程中,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將爭議提交相關部門處理;
3、離職前及時拿回所有工資、獎金、補償金等,并確保對方出具正式辭職證明。
在沒有書面雇傭合同的情況下被解雇是一件棘手的事情。但作為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保護員工的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