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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和董事會是兩個不同的公司權力機構。他們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相應的股東大會不能行使董事會的職權。
網友咨詢:
股東大會能否代表董事會行使職權?
律師答復:
1.不是。股東會和董事會是不同的。股東大會是有限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三、股份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五人至十九人組成。董事會可以包括公司的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律師補充道: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執行股東會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損失補償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形式變更、解散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總監及其報酬事項;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44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三人至十三人組成;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可以設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45條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次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連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董事會人數低于法定人數的,原董事仍應當按照董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直至連任董事就職為止,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