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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人說,用人單位招用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于招用童工的違法行為。這種說法其實是錯誤的。理由是:《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招收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童工。”據此,所謂童工是指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屬于童工。屬于童工范圍,用人單位招用這些未成年人是法律允許的,招用童工不屬于違法行為。二、法律為什么禁止用人單位招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三條《規定》規定:“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據此,法律之所以禁止用人單位招用童工,是因為16歲以下未成年人的身份和健康尚未發育,尚處于義務教育階段,一旦允許用人單位招用這些未成年人,他們會影響其身份的健康發展,導致其義務教育的中斷,因此,為了保護這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發展和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法律必須禁止用人單位招收這些未成年人。3、用人單位招用童工將受到什么處罰?《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每名童工處每月5000元的罰款。使用童工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去公安機關。返回原居住地并交給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所需的一切交通、食宿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由此可見,如果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童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童工每月罰款5000元。同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將招用的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交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承擔必要的交通費和伙食費。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在招收工人時,必須嚴格審查工人的年齡,確保其招收的工人不屬于童工。否則,用人單位一旦構成使用童工,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將大大增加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