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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衣食住行,因為只有有法律規則才能更好的保障我們各自的權益不受侵害,我們的生活都離不開法律,所以我們應該提高對法律知識的認識和了解,避免被侵害。無法處理法律問題。保護您自身的合法權益。也許您現在面臨這樣的問題:承擔侵權責任的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追償以及侵權責任的構成是什么。希望本文的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1、承擔侵權責任的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要求賠償?2.什么是預防性侵權索賠權?承擔侵權責任的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要求賠償?
勞動者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勞動者在從事勞動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勞動者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屬于履行職責的形式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第十一條勞動者在從事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職工在從事用工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承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承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承擔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條不適用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后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
什么是預防性侵權主張權?
一、關于預防性侵權請求權的規定是: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措施。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97條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的,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申請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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