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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察的管理和監督下,在警察的監督下開展輔助工作,是警察執法行為的附屬物。要以執法共同體的理念判斷正在實質性履行職責的人民警察的范圍,不能機械地將警務輔助人員排除在外。
對于一些暴力程度較低、情節明顯輕微、有明顯悔罪表現的襲警行為,應當采用刑法總則但書條款處理犯罪,不能一概而論地打擊。檢察機關在辦理襲警案件時,應充分運用法律政策,正確處理嚴寬的關系,實現司法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襲警罪以來,由于實際情況的復雜性和對刑法規定理解的多重性,司法實踐中對襲警罪的保護對象、暴力程度和處理標準存在差異,亟需統一和規范司法解釋,以便更精準地打擊襲警罪。
維護警察執法權威,鞏固和諧警民關系。
嚴寬對刑罰的運用。
檢察機關在辦理襲警案件時,應充分運用法律政策,正確處理嚴寬的關系,實現司法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在罪名的選擇上,突出了對制度的保護。并非所有暴力襲擊警察的行為都會因襲擊警察而被定罪和處罰。
襲警罪與妨害公務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構成了對人民警察執法的系統性保護。間接暴力、威脅妨礙警察執法的,可以以妨害公務罪論處;任何報復并故意殺害警察的人,
可以適用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甚至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
貫徹刑事司法政策,堅持刑法謙抑原則,綜合考慮犯罪手段、犯罪情節、危害后果、社會影響等因素,特別是對暴力襲警等不規范執法行為,嚴格把握定罪標準,并提出合理量刑建議。
對主觀惡性大、人身危險性小、無犯罪記錄、自愿道歉諒解、未造成輕傷的,依法不予逮捕、起訴或提出緩刑、量刑建議。當然,對于主觀惡性大、暴力情節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襲警罪,應當依法提出從重處罰的建議。
并監督法院嚴格適用緩刑,起到警示和震懾作用。
推動《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明確阻礙民警執法的具體情形及相應處罰措施,做好刑事處罰與治安處罰的有機銜接,建立從治安處罰到刑事處罰的處罰體系。通過嚴格的法律保護和罰款的刑事處罰,
形成尊重警察執法權威、鞏固和諧警民關系的良好氛圍。
暴力襲擊的標準認定。
刑法缺乏對暴力襲擊的方式和程度的具體描述。實踐中,有的偵查人員認為,襲警罪是行為犯,對警察下手就構成犯罪;一些調查人員認為,襲擊行為具有主動性和攻擊性,一般反抗和輕微肢體沖突不構成襲擊警察罪。
根據刑法規定的原則,需要結合實際語境合理解釋襲警罪的暴力攻擊行為。從字面解釋來看,攻擊意味著毫無準備,而突然襲擊本身就具有暴力性和攻擊性。襲警罪中的暴力襲擊應當理解為主動與警察對抗。
以暴力方式襲擊警察。對于奮力擺脫警察強制控制的人來說,雖然與警察發生肢體沖突甚至輕微抓傷,但咬傷警察不應視為襲警罪,這也符合刑法的可能性原則。
立法機關從系統解釋的角度對襲警罪和妨害公務罪進行了規范,對暴力襲擊和暴力阻礙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表述,體現了兩種犯罪對暴力性質和程度的不同要求。也就是說,襲擊警察罪的暴力性質集中在襲擊上,
妨害公務罪的暴力性質重在阻礙。襲警罪的暴力程度明顯大于妨害公務罪,否則沒有必要將原有的妨害公務罪升格為獨立的罪名。
從目的解釋和執法效果來看,刑法增設襲警罪,旨在維護警察執法權威,營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圍。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輕微的肢體沖突,如推搡、撕扯和其他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警察襲擊被視為犯罪。
被判處拘役、緩刑等緩刑不僅處罰和教育效果不好,而且影響警察的執法形象和良好的警民關系。因此,從執法效果來看,對于一些暴力程度較低、情節明顯輕微、有明顯悔罪表現的襲警行為,
我們應該使用刑法總則的但書條款來處理犯罪,而不應該一概而論和攻擊它們。
審查帖子的合法性和合法性。
警察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方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然而,不文明、不規范的執法激化矛盾,導致行為人的抵觸情緒。如果警察在執行職務時不當使用強制措施,行為人使用輕微暴力進行反抗,是否可以認定為襲警罪存在爭議。
有人認為執法態度生硬、舉止粗魯或語言不文明不會影響職務行為的正當性和襲警罪的認定;有人認為,如果因瑕疵或執法不當而激化矛盾,需要綜合評價是否構成襲警罪的主觀過錯。
檢察機關在辦理因執法不當引發的襲警案件時,應當全面審查,慎于入罪。首先,審查職務行為的合法性。職務行為的合法性既要符合實體規范,又要符合程序規范,具有抽象的法律規范授權和具體的職務權限。
履行相應的審批和通知程序。暴力襲擊人民警察法及相關禁止行為的,不認定為襲警罪。
二是審查職務行為的合法性。《人民警察法》和相關制度闡明了在履行執法職責時適用不同措施的情況。對嚴重危害公共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可以強制帶離現場、依法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一般不得超出強制措施的范圍。超出范圍的措施是不當的,甚至是非法的。在辦案過程中,我們不能簡單地根據個別民警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來判斷是否超出范圍。需要綜合考慮執法現場、矛盾沖突的加重因素、犯罪程度等因素。
警務助理是否屬于襲警罪的保護對象。
公安系統的警務助理有很多種。除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的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外,一些地方還招聘了勤務輔助人員等臨時工。
這些輔警單獨或協助人民警察共同執行任務的情況屢見不鮮,單獨或與人民警察共同實施暴力襲擊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在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對輔警是否屬于襲警罪的保護對象存在困惑,甚至對同一案件有不同的判決。
根據刑法總則,襲警罪中規定的人民警察應當與《人民警察法》一致作為前置法條。結合《意見》輔警是面向社會招錄,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警務人員。
不能勝任獨立執法任務。如果輔警在單獨工作時遭到暴力襲擊,則不構成襲警罪。但是,在協助警察與警察一起執法時,無論是單獨侵權還是共同侵權,都構成襲警罪。輔警在警察的管理和監督下開展輔助工作。
它是警察執法的附屬品。執法共同體的概念應當判斷為履行職責的人民警察的范圍,不能機械地排斥輔警人員。一般來說,襲警罪具有隨機性和偶然性,行為人在實施暴力襲擊時沒有理性區分。
因此,警察和輔警處于同樣的危險境地。如果僅僅因為缺乏特定的身份或編制而對法律保護進行區別對待,就會將執法人員劃分為個人身份,這與警察立法的宗旨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