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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當事人:我丈夫喜歡賣淫。如果我提出離婚,法院會判決離婚嗎?
律師:如果丈夫喜歡賣淫,妻子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男方堅持不離婚,法院一般不會判離婚。
女當事人:嫖娼這么惡心,法院為什么不判離婚?當我現在看到那個死人時,我感到惡心。
律師:法院判決離婚時,只有在認為夫妻關系確實破裂的情況下才會準予離婚。
女當事人:嫖娼的人不能離婚。有沒有皇家法律?
律師:我們看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法律: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以夫妻關系是否確實破裂作為準予離婚的區分。
判斷夫妻關系是否確實破裂,應從依據、婚后關系、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判斷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關系是否破裂。
嫖娼不算關系破裂嗎?
法律基本上列出了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以上的;
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列出了夫妻關系被視為破裂的情況:
1、一方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身體缺陷或者其他原因無法性交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能建立夫妻關系,難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后未能康復,或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結婚,或夫妻同居期間一方患有精神疾病,長期無法康復。治療。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婚姻登記時實施詐騙,騙取對方《結婚證》元。
5、雙方登記結婚后,并未同居,不存在和解的可能。
六、包辦婚姻、商婚,一方結婚后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同居多年但夫妻關系尚未確立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三年,確實沒有和好的可能,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離婚后分居滿一年,又沒有履行婚姻義務的。
8、一方通奸或者非法同居,經教育仍不悔改的,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或者有過錯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經過批評、教育、處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再次提出離婚,但確實沒有和好的可能。
9、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離婚。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不良習慣,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導致夫妻倆難以共同生活。
十一、一方當事人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損害夫妻關系的。
12、一方下落不明兩年多,另一方提出離婚,但經公示、搜查后找到下落。
13被對方虐待、遺棄,或者被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后不肯改變,對方不理解。
14夫妻關系確實因為其他原因已經破裂。
顯然,上述被視為夫妻關系破裂的情況并不包括賣淫。因此,即使丈夫喜歡賣淫,但妻子以此為由提出離婚,只要男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即使因賣淫被拘留或送進收容機構,一段婚姻也不會離婚。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個判決并沒有什么問題,但還是感覺有些奇怪。
賣淫是違反夫妻忠誠義務、損害夫妻關系的行為。夫妻關系因嫖娼而破裂,是很正常的事情。
在此類離婚案件的法庭審理中,該男子首先不承認自己從事賣淫活動,其次又表示自己會改弦易轍,以后不會再這樣做了。夫妻倆的關系并沒有破裂。筆者在裁判文書網上查閱了大量相關案例。丈夫因賣淫被拘留,甚至因強奸被判刑。大多數婦女的離婚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下是其中一個案例的摘錄。以供參考: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2017)滬0117民初444號
派對信息:
原告:范某某,女,1980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口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區,現居住在松江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某某,上海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XX月出生,漢族,戶籍上海市普陀區,現住上海市松江區。
原告范某某與被告王某1離婚糾紛案于2016年10月11日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6年12月8日移送本院,本院結案。2017年1月1日立案,2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2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林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目前該案已結案。
主張/爭論:
原告范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2、法院判決離婚后,判決原告與被告共同出生的女兒王二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二元。向女兒王二支付贍養費000元,直至女兒年滿18周歲;3、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XXX巷XXX號XXX室的房屋為被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2003年8月2日登記結婚,2012年1月6日生下女兒王二號。2015年3月起,原告發現被告經常通過QQ、QQ等方式與網上賣淫婦女聊天。微信,并通過電話等方式前往賣淫人員居住地址招嫖。2015年3月23日,被告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向原告寫了保證書。
然而,被告寫下保證書后,其不良習慣不但沒有改變,反而愈演愈烈。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于是于2015年8月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015年12月,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宣判后,原告與被告關系未見改善,故原告再次訴至法院。
被告王某1辯稱,雖然他不同意離婚,但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感情仍然存在。被告人雖曾從事賣淫活動,但其后已改正。普陀法院判決不離婚后,被告也積極采取措施挽救婚姻。
事實調查: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1、原告與被告于2001年左右相識,2003年8月2日登記結婚,2012年1月6日生下女兒王2。年3月,因原告發現被告賣淫,引發雙方矛盾,原告于2015年8月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于12月8日判決,2015年不準離婚。宣判后,原告認為雙方關系并未改善,遂再次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民事判決書、民事訴狀、證據材料清單、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并經本院確認。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夫妻關系是否破裂,是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原告與被告自由戀愛并登記結婚。他們同居十多年,并育有一女。婚后,雖然被告的過錯造成了雙方矛盾,影響了夫妻關系,但并沒有導致夫妻關系徹底破裂。
鑒于被告不同意離婚,希望維護家庭完整,愿意與原告和解,原告與被告若能將關系和家庭責任放在第一位,與各自溝通彼此理解,彼此珍惜,夫妻感情有望改善,故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原告范某與被告王某提出離婚的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200元,其中100元減半,由原告范某承擔。
如果您對本判決不服,可以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庭。
法官XXX
2017年3月15日
職員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