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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決定日期。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印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字的,交警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本案中,上訴人蘭考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未加蓋印章且未填寫作出日期,屬于嚴重程序違法行為,該處罰決定應當無效。
判決書
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
(2020)渝02行末177號
上訴人蘭考縣公安交警大隊,地址:蘭考縣開蘭大道西段。
負責人安雷,隊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為該單位工作人員朱宇。代理機構有專門授權。
上訴人蘭考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永照,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峰、王留民為本單位工作人員。代理機構有專門授權。
被上訴人高偉忠,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漢族,河南省尉氏縣人。
上訴人蘭考縣公安交警大隊、蘭考縣公安局因與高偉忠路行政處罰案向本院提起上訴。他們不服蘭考縣人民法院豫0225行初28號行政判決,本院受理案件后,組成合議庭依法審理了本案。目前該案已結案。
被告蘭考縣公安交警大隊于2019年12月14日作出豫公安局〔2019〕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高偉忠于2019年12月14日9時02分,在連田310國道491公里處,駕駛車牌號為河南H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型普通貨車違法,對原告處以罰款1500元,記6分。原告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被告蘭考縣公安局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19第0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原行政處罰。
一審法院就違法事實問題作出上述認定。被告蘭考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高偉忠駕駛重型貨車超載30%以上。這得到了檢查表和通知記錄等證據(jù)的支持。蘭考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沒有對原告的超限貨物進行處理,也無法對原告的超限貨物進行處理。證明原告沒有違法。因此,被告蘭考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事實清楚。關于執(zhí)法程序問題。《河南省道路安全條例》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作出處罰決定應當適用一般程序,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調查違法事實,詢問違法行為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并做好記錄;拒絕接受詢問、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交警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拒不接受詢問的,交警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以書面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答辯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應當記入筆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字的,交警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送達當場當事人;被處罰人不服的,交警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寫明。通知上注明的,視為送達;受處罰人不在場的,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送達。《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被告對所采取的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該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及其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本案中,原告對蘭考縣公安交警大隊執(zhí)法人員的身份、未加蓋公章的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執(zhí)法程序等提出異議。被告蘭考縣公安交警大隊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執(zhí)法程序的合法性。因此,被訴行政行為程序違法。被告蘭考縣公安局作出的復議決定也未能作出客觀認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綜上,根據(jù)第《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號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1、被告蘭考縣公安交警大隊豫公安局〔2019〕第-號行政決定書。2019年12月14日被撤銷處罰決定的行政行為;2、被告撤銷2020年4月20日蘭考縣公安局作出的蘭考復決字第01號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蘭考縣公安交警大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1、一審過程中,上訴人向法院提交了“高偉忠駕駛重型卡車案”原案卷宗。超載”。卷宗內有《案件登記表、治安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警方證明材料、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告知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領導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書、民警復印件辦案人員證明”等證據(jù)內容必須客觀、真實。能夠互相印證、連貫,既證明了被申請人的違法事實,又證明上訴人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案,并在辦案過程中保障了被申請人合法享有重要陳述、申辯的權利。聽證會等。程序權利。一審法院作出渝0225行初28號判決,使用“證據(jù)不足證明”的模糊語言,未能令上訴人信服。2、由于上訴人在多頁處罰決定書上加蓋印章時遺漏,上訴人未及時加蓋印章,將未加蓋公章的處罰決定書送達被申請人。這是工作失誤而不是程序違規(guī)。上訴人提交的歸檔材料中的處罰決定書加蓋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印章,并經被申請人簽字確認。處罰決定書當場送達被申請人,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方案。被申請人收到啟封的處罰決定書后,未當場提出任何異議,而且還簽署并確認了處罰決定書所附印章,并在處罰決定書三日內主動繳納罰款,已足矣。說明被投訴人對處罰結果和程序的認可程度。這一工作失誤并未對被申請人的程序權利造成實質性損害,更不會影響行政決定的正確性。因此,上訴人不存在程序違法行為。
綜上,上訴人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嚴格遵守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程序合法。請求撤銷蘭考縣人民法院渝0225行初28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多項訴訟請求。
蘭考縣公安局上訴稱,2019年12月14日蘭考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蘭考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裁量適當。應維持原處罰決定。上訴人作出的復審決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內容適當。被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復議申請及相關材料后,及時受理,并將復議申請副本送達蘭考縣公安交警大隊,開展審理活動,并作出復議決定,保障了原告的訴訟權利,也保證了復審結果的合法、公正。因此,我局作出的藍公復決第01號行政復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自由裁量權適當。原審查決定應當維持。
綜上,請求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處罰決定,撤銷蘭考縣人民法院豫0225刑初第28號行政判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決定日期。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印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字的,交警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本案中,上訴人蘭考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未加蓋印章且未填寫作出日期,屬于嚴重程序違法行為,該處罰決定應當無效。相應地,維持處罰的復議決定也應當撤銷。考慮到本案無效宣告與撤銷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為避免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節(jié)省司法資源,本院認可一審判決。上訴人蘭考縣公安交警大隊、蘭考縣公安局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號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蘭考縣公安交警大隊承擔。
此決定為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