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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2016年9月,被告吳某與原告趙某口頭約定共同出資經營一家軟裝設計家居店。合伙后,吳某、趙某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在此期間,趙某共投入42.93萬元。在合伙過程中,由于雙方經營理念的差異,雙方糾紛不斷。為解決雙方糾紛,2017年3月22日,雙方達成口頭協議:趙某退出合伙企業,吳某向趙某支付經濟補償金41.93萬元。A繼續經營這家商店。為此,吳某向趙某開具了欠條,欠條中記載吳某欠趙某41.93萬元。隨后,吳某未向趙某支付退款,趙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吳某支付退款金額41.93萬元及相應利息。
趙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拼接好的欠條,作為其請求的依據。
經法院調查,雙方對期間口頭達成的合伙關系及退出協議均無異議,對趙某提供的欠條被撕毀后拼接回去也無異議。但對于撕毀借條的原因,雙方說法不一:吳某稱,后來趙某與她和好,兩人恢復了合作關系,所以趙某撕毀了借條。但趙女士表示,雙方并沒有恢復合伙關系,撕毀欠條是孩子的錯,并不是她的意愿。基于這一事實爭議,雙方當事人提出了不同的主張:趙某稱,借條雖有瑕疵,但不影響其證明力,仍能表明雙方達成撤訴協議的真實意圖。吳某無證據證明雙方當事人已恢復合伙關系,應確認趙某與吳某之間的退出協議有效,故法院應支持趙某的主張。吳認為,借條被撕毀的事實本身就可以表明趙某已經撤銷了原來的退出協議,雙方已經恢復了合作關系。趙某的主張沒有依據,請求法院駁回。
一審法院認為,趙某提交的欠條原件有被撕毀的痕跡,證據存在缺陷。但趙某持有的借條被粘在一起,保持了吳某向趙某簽發借條事實的完整性。吳某稱,借條被撕毀是因為雙方已經恢復合伙關系,所以趙某撕毀了借條。但吳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在達成退出協議后重新建立了合伙關系。因此,判決支持了趙某的請求。
吳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吳上訴:根據生活常識和普通人的理解,借條被撕毀的事實足以表明借條記載的法律關系已經消除,無需提供額外證據。證明這個事實。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要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主張權利的欠條存在先撕后拼接的缺陷。盡管雙方對缺陷的說法各有不同,但趙某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排除吳某“書面開具借條后,恢復合作,故借條被撕毀”的情況,這就是該情況的證據。根據標準民事訴訟中證據“概率較高”,認定趙某提供的退出合伙的證據不足,故不予支持趙某的請求,吳某的上訴成立,駁回趙某的訴訟。
律師分析:
本案中,吳某與趙某就借條撕毀后重新拼接是否仍能證明借條中記載的權利的存在展開了博弈和爭論。在雙方當事人對借條被撕毀的原因表達不同意見的案件中,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請求。在同樣的“高概率”證明標準下,顯然兩級法院法官對此問題的認識不一致。
律師寄語:
該案例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古本的案例具有典型的教育意義。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基于法律意識薄弱或信任關系,在債務清償或消滅后,沒有及時要求對方開具債務清償憑證,或者銷毀原始憑證。相反,他們只是要求對方撕毀原始信用證明,無疑存在很大的風險。
針對上述問題,最好的辦法是要求權利人出具債務已被清償或消除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