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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給朋友只需要收據或欠條。貸款人應注意保留轉賬記錄、銀行對賬單等貸款過程痕跡,并以收據或欠條作為貸款證據。借款人主張貸款已償還的,需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如果借款人確實能夠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貸款已經償還,貸款人就需要提供額外的證據來證明借貸關系仍然存在。借款人能夠合理證明借款人并未實際收到的,人民法院將根據證據核實借款人是否實際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原告僅憑借條、收據、欠條等信用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主張貸款已歸還的,被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償還貸款。”宣稱。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被告辯稱借貸行為并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貨款交付情況、當事人的經濟能力、所在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情況結合當事人財產變化、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核實借貸事實是否發生。”目前,審判實踐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原告僅憑借條、收據、欠條等資信證明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借貸行為并未實際發生,能夠給出合理解釋。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貸款數額、貨款交付情況、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等情況綜合判斷。綜合運用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化、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和核實貸款是否發生。
2)當現金交易的事實不符合民事訴訟“高概率”標準時,即使債權人舉出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具有財務能力,但不足以證明其核心問題實際以現金交付。
3)從雙方交易方式來看,主要支付方式為轉賬形式。不能判斷雙方已形成以現金發放貸款的交易習慣。雖然法律沒有明確禁止大額現金交易,但其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作為貸款人,我們很清楚這一點,但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我們并沒有采取轉移支付等措施來防范這種風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現金交付可疑的,后果由債權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