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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和遺囑之間有很大的區別。核心區別在于繼承繼承的要求不同。如果不小心,受遺贈人可能得不到遺產。
1、概念不同
遺贈是指被繼承人將財產無償贈予直系親屬以外的人民、國家、集體等。直系親屬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遺囑是死者將財產留給上述直系親屬的文件。
2、形式不同
從遺囑形式來看,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有自寫遺囑、印刷遺囑、書面遺囑、音像遺囑、公證遺囑、口頭遺囑等多種形式。這六種形式也適用于遺贈。
同時,《民法典》第1158條還規定,遺贈可以以《遺贈扶養協議》的形式設立。受遺贈人可以通過《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由某個個人或組織對其生死和埋葬義務負責,其代價是您死后的部分財產屬于該個人或組織。現實中,更常見的《遺贈扶養協議》發生在孤獨老人、街道、村委會、侄子侄女、保姆等人群中。
3、繼承要求不同
程序上,根據《民法典》第1124條的規定,遺囑繼承不需要明確表示放棄或者接受的意思表示,默認接受繼承。然而,遺產繼承則不同。為了合法繼承遺產,一個人必須在知道繼承權后60天內表示接受遺產。如果超過60天后沒有表達,將被視為放棄繼承權。結合京京0105民初號、京0107民初4366號、京0107民初號案例可以看出,在我國接受遺贈有兩種最安全的方式。實踐。一是在訂立遺贈協議時告知受遺贈人,并要求其在見證人見證下或者到公證處表示接受遺贈;另一種是得知遺贈后立即去公證處公證《聲明書》,并在聲明書上寫明自己接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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