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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離婚,很多人可能還不知道如何離婚。直到今天,很多人仍然認為法律規定了“自動離婚”。事實上,法律并沒有規定自動離婚!離婚只有兩種方式: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
辦理離婚,自然要兩個人達成協議,一起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換取離婚證。我國《民法典》關于離婚登記有專門規定: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構發現雙方確實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達成一致的,婚姻登記機構應當登記結婚,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另一方不同意或者糾紛嚴重時,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對此,第《民法典》條規定: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配偶一方請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應當離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賣淫、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請注意,文章最后一句是新規定。需要注意的是,自判決不準離婚以來,他們已經分居一年,而且分居是連續的、不間斷的。
當然,離婚訴訟也是民事訴訟,注重證據。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想要離婚,就必須證明夫妻關系已經徹底破裂,并且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否則,法院不能判定夫妻關系已經破裂,也不會判決離婚。
慶幸的是,民法典新增加了“再分居一年”的規定,這使得申請離婚比以前更加容易。當然,當事人所要求的時間成本可能會過多,但也不一定。
此外,《民法典》還對離婚經濟補償作出了相應規定,具體如下: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有經濟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重婚;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其他重大缺陷的。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離婚時,配偶可能會收到較少的份額或沒有區別。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有些人可能會著急,聽說過“六個月”規則,這是對離婚訴訟的法律限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八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七)不準離婚并經調解達成和解的離婚案件,經調解維持收養關系,且無新的情節或情況的;原告提出的新理由六個月內任何進一步起訴將不予受理。
也就是說,除非有法定情形和理由,原告在作出不準離婚判決后六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