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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轉民事立案材料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轉民事立案材料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可以。刑事附帶民事的起訴狀,當然可以有原告人自己寫。刑事案件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者財產方面的損失,一般來說,法院會主動問受害人是否要刑事附帶民事的,如果受害人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的,可以自己寫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如果自己不會寫,也可以請人或者律師代書。
刑事附帶民事的起訴狀可以由原告人寫。
刑事附帶民事的起訴狀和其它的起訴狀是一樣的。法律只對訴狀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規定。由誰來寫這是當事人的權利,可以由自己書寫,也可委托別人書寫。但是不管有誰書寫。最后都要由原告予以確認。原告在起訴狀的具狀人處簽名或蓋章。
可以申請刑事立案。仲裁裁決與你是否申請刑事立案之間沒有直接關系。仲裁裁決書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需要偵查機關查證屬實。
你可以向偵查機關報案,要求刑事立案,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但需要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才可能被刑事立案。
可以申請刑事立案的。
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如果一方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仍應承擔民事責任;同樣,在承擔了民事責任后,仍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雙方間的糾紛經仲裁處理的,只是通過仲裁來確定了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方當事人只是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并不表示因此就可以免除其應負的刑事責任。
如果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只不管雙方間的民事責任是否已經通過訴訟或仲裁,經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后,仍可以依法來追究其刑事責任。
可以,看是否屬于刑事犯罪,如果屬于依然可以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并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 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案件審理中,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實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由于實踐中具體運用的標準不統一,致使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為此,對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轉民事立案材料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轉民事立案材料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