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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巧家縣公安局茂竹派出所依法查處一起侮辱他人案件,并行政拘留1人。
12月4日15時00分左右,毛竹派出所接到鎮政府工作人員舉報,稱其在毛竹鎮托古村中壩社區工作時,遭到黃某貴辱罵、推搡,請廣大群眾舉報安全機構派遣警察。處理。
接到報警后,派出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調查處理此事。民警趕到現場后,該男子不斷辱罵工作人員。多方勸說無效后,民警果斷將其控制并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返回派出所的路上,他不斷咒罵,并將警車踢成碎片。汽車窗玻璃。經審訊,黃某貴如實供述了侮辱他人的違法事實。原來,黃某貴是托古村公所的一名工作人員,自今年7月被撤職以來一直心懷不滿。當日14時00分左右,黃某貴酒后向工作人員“理論”。在“理論”過程中,黃某貴不聽勸阻,還破口大罵。在明確告知有什么事可以向上級匯報后,黃某貴仍繼續辯解。推搡和挑釁。
12月16日,黃某貴被公安機關依法判處行政拘留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撰寫恐嚇信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訴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信息;
(六)偷看、拍攝、竊聽、傳播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