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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要求債務人還錢已經成為很多人頭疼的事情。當他們遇到更好的人時,他們會乞求延長還款時間。他們最怕的就是遇到一些自始至終都沒有還錢意圖的人。我想如果想抓住債務又不肯償還,在這種情況下,正面對抗是行不通的。最好的辦法就是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欠債不還
1、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還款,法院將依法作出判決。勝訴后,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勝訴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強制執行后,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有價證券、存款等。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措施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過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等法律規定的措施。
3、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一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四、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一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非訴訟執行案件一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內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須報醫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二、不履行判決書
1、原告勝訴,判決生效后被告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可以查詢、凍結、劃轉被執行人的存款;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等采取扣押、拍賣、變賣等強制措施。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無法清償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還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執行官強制執行。
三、依法拘留
一、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應當在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一年前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財產情況。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拒不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拘留案件的。
2、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其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有關情況。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移、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移送、評估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三、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轉移、變更財產的,應當作出裁定,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四、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必要的生活費。
5、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本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六、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必須履行其義務。但是,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存。
如果債務不償還,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如果勝訴后不遵守法院的判決,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等??傊?,發生此類事情時一定要相信法律,相信法院會給予債務人作出合理陳述,依法保護法人人身、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