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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為二十五年。具體規定如下:
《刑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的以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兩年期滿后,減刑為二年。十五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情節嚴重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后執行死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意犯罪不執行死刑的,重新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六十九條規定,宣判前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執行的刑罰應當低于總刑期,并且高于數罪中最高刑罰。年,刑事拘留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下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有期徒刑總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應當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被判處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仍必須實施管制。
數罪并罰的,仍應當執行附加刑。附加處罰種類相同的,一并執行;如果類型不同,則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