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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如何提出刑事禁止令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如何提出刑事禁止令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嚴禁在工作日、值班備勤、安保任務、公務出差、學習培訓期間和其他工作時間飲酒。
二、嚴禁領導干部之間、單位之間相互宴請。三、嚴禁接受下屬或地方公安機關宴請。
四、嚴禁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宴請。
五、嚴禁出入私人會所或參與一槕餐。
六、嚴禁在任何時間、任何場合酗酒。
一、嚴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日中午飲酒;
二、嚴禁值班、備勤和執行公務時飲酒;
三、嚴禁攜帶槍支、警械、機密文件和駕駛車輛時飲酒;
四、嚴禁著警服在社會公共場所飲酒;
五、嚴禁到發案單位和與案件處理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飲酒; 六、嚴禁與來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的人員飲酒;
七、嚴禁到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各種場合飲酒;
八、嚴禁與社會上有劣跡的人飲酒;
九、嚴禁在正常接待工作中不文明飲酒;
十、嚴禁在任何時間、任何場合酗酒。
凡違反上述禁令之一者,發現一次警誡一次,一年內累計三次者,本人和所在單位當年不能評為先進,并責令當事人脫崗學習半月,在本單位通報批評;重新上崗仍不改正者,予以辭退。因飲酒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情節,予以黨紀、政紀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有關人員的紀律處分按干部和黨員的管理權限辦理。
1、嚴禁在工作日午間飲酒
2、嚴禁在值班期間飲酒
3、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
4、嚴禁在正常接待中不文明飲酒5、嚴禁在任何時間、任何場合酗酒6、嚴禁公司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工作日在各基層單位吃請、飲酒
7、如有重要接待活動,確需工作日飲酒的,改在晚上。
禁止反言原則指的是若一當事人因另一當事人之陳述產生依賴,則另一當事人不得否定其先前的陳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一、嚴格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禁止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款指標和濫用執法手段搞“創收”。
二、嚴格經濟、財產犯罪案件立案標準,準確區分罪與非罪、違法與犯罪、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預經濟糾紛、民事糾紛。
三、嚴格區分違法犯罪所得、合法財產和其他涉案財物,禁 ,止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禁止以劃轉、轉賬、上繳財政或者其他方式變相扣押,禁止以刑事凍結措施凍結違法行為人的賬戶。
四、嚴格涉案財物管理和依法處理,禁止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財物和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違規違法處置涉案財物。
五、嚴格采取羈押性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審查,禁止以上網追逃、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挾,迫使當事人“主動退贓退賠”、“認罪認罰”或者達成“和解”協議結案。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如何提出刑事禁止令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如何提出刑事禁止令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