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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如何應對刑事調查工作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如何應對刑事調查工作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公安辦理刑事拘留時間去走訪鄰居,就是想了解鄰居對你的生活方面的事情評價,調查你在社會上是個什么樣人,對社會還有造成過什么危害的影響,還有一些不被公安機關掌握的線索和罪證,把你平時的點點滴滴全部掌握以后,就會對你這個人來個綜合判斷,再提交檢察院提起公訴。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對其周圍鄰居進行走訪。是從其平時日常表現入手,收集其作息規律、平時接觸的人群,發案前后有無異常狀況發生等信息。
為深入調查收集作案證據線索做鋪墊,達到固定犯罪證據,認定犯罪事實,為審查起訴工作做準備。
公安在刑事拘留期間走訪鄰居,是為了調查取證。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八條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對于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調取單位、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注明。必要時,應當采用錄音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并應當向證人、被害人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或工作證件。刑事偵查中調查詢問的方法,在實踐中又分為三種不同的形式:
1.走訪式。偵查員在刑事案件發生或案情所涉及的范圍里,對應調查詢問的人員,要深入到他們的工作、學習、生活等場所進行個別的走訪,這種就是走訪式的公開調查詢問形式。“走訪式”調查詢問的優點,是方便被害人、證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向偵查機關陳述或提供證言,也能消除或減輕詢問對象不必要的緊張情緒,以利于詢問工作順利進行。
2.開座談會式。這種公開調查詢問的形式不是對已經確定的證人、知情人所采取的公開調查詢問形式,它恰恰是為了發現被害人、證人、知情人或為開辟刑事事件偵查的線索來源或為證實、解決偵查中遇到的某些專業性問題而進行的一種公開調查詢問的形式,多是在偵查機關采取摸底排隊的偵查措施時同步采用。但應十分注意,開座談會式的調查詢問方式,只是對基本情況的一種調查了解方式,以達到在較短時間內迅速發現案件知情人的目的,而在對事件知情人、證人詢問有關案情時,只能單獨進行,不能違反詢問證人要單獨進行的原則。
3.通知詢問式。對詢問對象,事先通知他們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指定的地點進行調查詢問,即是通知詢問式的公開調查詢問形式。這種詢問形式是依據法律的規定形成的。在重、特大案件偵查中,若是在被害人、證人的單位、住所進行詢問,有不便之處,如容易發生外界的干擾或者泄露案情,也不利于保護被害人、證人安全。所以,通知詢問對象到公安機關偵查部門實行調查詢問能夠避免上述不利因素對詢問效果的消極影響,保障詢問工作順利進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如何應對刑事調查工作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如何應對刑事調查工作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