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二婚后共同財產繼承權”是指離婚后一方再婚時,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可以依法平等繼承的權利。該制度旨在保護離婚者和再婚者的財產權,避免因前配偶占有或分割前配偶的財產而在以后的婚姻中造成不公平。
在我國,原第《婚姻法》條規定,離婚后,無論是否再婚,不得共同擁有財產。這種規定限制了離婚者和再婚者的財產權,很容易引發矛盾和糾紛。為此,2003年修訂的《婚姻法》號文件明確了離婚、再婚人員的共同財產繼承權,為離婚、再婚人員的利益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保障。
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共同財產應當分割。一方再婚的,保留其原有個人財產。但前次婚姻遺留的共同財產,按照當事人協議或者法律規定繼承。前次婚姻遺留的共同財產,經分割協議或者法律裁定未分割的,再婚后,雙方均有權平等繼承前次婚姻遺留的共同財產。
此外,離婚、再婚者的財產繼承權也需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繼承法》中規定,法定配偶在配偶死亡后享有繼承權。離婚后再婚的,新配偶只能繼承離婚配偶死亡時留下的部分財產。如果離婚前的共同財產沒有分割,您最多只能繼承一半,并與前配偶平分。
綜上所述,二婚后設立共同財產繼承權,是為了保護離婚再婚者的利益,保證其財產權益的合法性和穩定性。離婚后夫妻財產的分割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再婚后繼承的不可分割的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配,避免以后婚姻中出現財產糾紛。同時,離婚、再婚人士需要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行使繼承權,確保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