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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在忠誠協議中約定違反忠誠協議將導致子女監護權喪失,這樣的協議有效嗎?我們一起來通過這個案例來學習一下。
李某與徐某在網上相識后,于2011年6月登記結婚。結婚前,在李某的建議下,兩人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的協議,其中規定:“我們目前正在準備結婚,我們兩個人真正結婚了。”彼此相愛,希望白頭偕老,如果一方違反忠誠義務,雙方必須離婚,所生的孩子由無過錯方撫養,有過錯方無權撫養撫養她。”
2013年10月,徐某產下一女。一年后,徐發現李回家后,有時很興奮,有時感嘆,有時無緣無故地挑剔。他感覺很不正常。徐某偷偷打聽,得知李某與一名酒吧女子交往已有一段時間。
2015年11月,徐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按照《忠誠協議》判令孩子由其撫養。
請問:徐某的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涉及忠誠協議問題。關于忠誠協議的有效性,我們不能一概而論。一般情況下,會根據具體條款的內容進行詳細分析。
監護權是一項法定權利,也是一項法定義務和責任。作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不會因父母離婚而喪失,也不能因雙方協議而排除。因此,忠誠協議中關于過錯方喪失監護權的約定無效。
本案中,李某與徐某簽訂了忠誠協議,規定出軌方無權撫養孩子。本協議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本條款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最終由哪一方撫養孩子,將根據雙方各自的情況確定撫養權的歸屬。
一般情況下,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根據夫妻雙方的監護情況來確定的。即使離婚時一方有過錯,仍有權主張孩子的撫養權。通過簽訂忠誠協議、財產協議等方式排除過錯方的撫養權和贍養權,是達不到目的的。
《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必須征得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孩子,但孩子多年來一直與祖父母單獨生活,祖父母有要求并且能夠幫助孩子照顧孫子。可以視為父母直接撫養孩子的優先條件。
第四十八條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同意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