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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機關工作人員會被解聘,因為緩刑實際上是有期徒刑,符合法定解聘條件。而且,緩刑期滿后,這群犯罪分子也不是不再服刑。也有一些人在緩刑期間犯下新的罪行,且不知悔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受到刑事處罰的,可以給予降級或者開除處分。根據法律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緩刑,又稱緩刑,是對觸犯刑法并依照法定程序確認犯罪的人的一種處罰。該人首先被宣告有罪,暫時中止判決。“緩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由專門的鑒定機構對罪犯進行審查,并根據罪犯在緩刑期間的表現,決定是否適用特別處罰。根據《刑法》第72條規定,“對判處有期徒刑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對不滿十八周歲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期執行:孕婦及75歲以上老人。年滿十周歲的,緩刑考驗期是:犯罪情節較輕的;行為人有悔罪表現的;不存在再犯罪風險;聲明緩刑不會對罪犯所在社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遵守下列規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定期向按規定實施緩刑的機關報告其活動情況;符合檢查機構接待工作人員的規定:觸犯刑法后,不得解雇該機構的工作人員,除非判處的結果類似于監禁、管制或監禁等類似條件,監督等。因此,事業單位對被判處緩刑的職工的解聘雖然不屬于國家行政單位的性質,但對從業人員的素質等方面仍然有較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