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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民生之本、發展之本。近年來,集體土地征用案件已成為增加較多的行政案件類型之一。實踐中,經常發生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達不成補償協議,被征收人承包的土地被非法強行清理的情況。興義市的一位客戶就遇到了這樣的案件,在秦蘭律師的幫助下,成功獲得了勝訴的判決。本案基本事實是,原告的承包地位于興義市,用于種植桂花樹、梨樹、桃樹等,原告對其承包地享有合法權益。因項目建設需要,興義市人民政府對原告承包地所在位置進行征收。2020年6月18日,被告為加快征收進程,在未與原告簽訂征收及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強行鏟除原告承包土地上種植的桂花樹、梨樹、玉米、花生等。完成任何法律程序。等附著物,迫使原告交出土地,但沒有向原告提供任何安置補償。原告隨后在秦蘭律師的幫助下提起訴訟。法院裁定,被告興義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8日拆除原告地上附著物、征收土地的行政行為違法。案件分析指出,“未經法律明確授權,禁止”。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強制權應當遵循法定原則,行政機關不得自行設定行政強制權。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號文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礙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興義市人民政府不是土地管理部門,不具備法定執行權。因此,興義市人民政府對土地的附著物進行了拆除。另外,即使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也必須走法定程序,出具書面催告書,告知當事人:其履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本案中,被告不僅沒有強制執行權,而且也沒有法定程序,因此,法院判決確認被告涉案行政行為違法,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也對行政機關規范行政行為起到了警示作用。這時,很多當事人就會問:“獲得勝訴固然很好,但接下來該怎么辦?這就是結局了嗎?”不,維權實際上還沒有結束。獲得勝訴判決后,更重要的是向負責賠償的機構申請國家賠償。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期限為兩年。你一定要抓緊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及時申請國家賠償。由于行政補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征收人需要對自己的損失承擔主要舉證責任。因此,在遇到征收時,應注意提前對承包地及地上附著物進行拍照,為后續維權收集證據,如果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遇到類似問題又無法自行解決的,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了解更多高效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