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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補償的補償。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調解勞動關系的經濟手段。指導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謹慎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同時,經濟補償本質上是一種補償制度。用人單位的經營和發展有勞動者的貢獻。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會給予勞動者一定數額的補償,體現出對勞動者的貢獻的補償,可以給失業人員的生活困難帶來實際幫助,緩解緩解失業人員的焦慮,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一、經濟補償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包括:
1、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行為或者錯誤,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不遵守法律。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ETC。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由于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雇動議,不構成勞動者自愿跳槽,可能導致勞動者失業,因此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勞動者不具備崗位任職資格,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情況下,雖然勞動者有一定缺點或者有客觀原因,但解除勞動合同仍由用人單位主導。為了平衡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屬于經濟性裁員,勞動者沒有任何過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非用人單位以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維持或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本法第44條。
在上述情況下,雖然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但為了解決短期勞動合同問題,實踐中限制用人單位每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以避免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要求。勞動合同終止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這規定,用人單位不愿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必須支付經濟補償。
6、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因均是用人單位原因造成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員工沒有過錯。
2、經濟補償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從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先后簽訂多份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工作年限,但已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除外。已付款。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定,勞動者除自身原因外,無其他原因被原用人單位調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該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計算為:并入新雇主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由于支付部分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新增規定,該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已存在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者施行后終止的,本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依照本法第四條的規定適用。第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用人單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間按照當時有關規定辦理。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訂的,經濟補償期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三、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及支付方式
1.發行月數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和支付標準是,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計算基數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每工作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職工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按照應得勞動者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下列貨幣收入:獎金、津貼和補貼。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職工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職工工作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考慮到員工如果長期為用人單位工作,初始工資可能會低于最終工資,以及企業當期實際情況和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的實際價格因素應考慮避免當月終止勞動合同。在職工工資可能出現的一些特殊情況下,立法機關規定,以職工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為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保底設置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瓶蓋設置
考慮到實踐中,對于一些收入水平較高的勞動者來說,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成本會非常高,這可能是用人單位難以承受的,也不利于其用人自主權。同時,經濟補償最緊迫的是保障處于弱勢地位的低收入勞動者擁有基本的勞動權利。《勞動合同法》對工資基數和經濟補償工作年限設定了上限,以避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過高。即職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明確了經濟補償中的“地方”。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點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保護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平均月工資等事項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標準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相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相關標準,用人單位和勞動合同必須遵守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相關規定。注冊后,以協議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