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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轉讓協議
賣方: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和對車輛充分理解的基礎上,兩車主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將品牌、型號、車牌號、車型、發動機號、車架號以人民幣元、資本人民幣的價格轉讓給乙方,并于年月日登記車輛。
2、甲乙雙方應配合辦理交易轉賬。
3、本協議簽訂生效后,雙方應在工作日內協商辦理車輛交接及提車事宜,否則視為違約。
4、甲方將車輛轉讓給乙方時,相關車輛將因20日日期和時間之前逾期檢查、更改或更換車架號、發動機號、違反電子警察、以及未按時繳納國家相關費用的。滯納金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相關責任和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乙方駕駛所購車輛后發生的交通事故及由此造成的相關損失由乙方負責。
5.付款方式:
6、其他費用:車輛轉讓由乙方承擔。
7.交通強制保險年月商業保險:年月
八、補充條款: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