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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遺囑一定要記錄嗎?
口頭遺囑不必記錄。
根據《民法典》,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所以口頭遺囑不需要記錄。
口頭遺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口頭遺囑只能在緊急情況下“訂立”。
所謂危急情況,是指立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況。
(2)口頭遺囑只有在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下才有效。
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利害關系人”分為兩種: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債務關系的人。
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合伙人也應視為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3)如果“緊急情況解除”,遺囑人未死亡,則口頭遺囑無效。如果瀕臨死亡的遺囑人經過搶救恢復了立其他遺囑的能力,那么該口頭遺囑被認定無效,應當以其他方式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