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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條規定:“必要時,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情節嚴重、復雜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將案件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司法實踐中,“對于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認為不足以判處刑罰的,無期徒刑以上的,可以依法審判,不再移送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方便案件及時辦理。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以及其他需要一并審理的案件,只要一人或者其中一項犯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整個案件都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除外。”
第二十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實施的刑事案件。”
特別注意: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犯罪,我國有刑事管轄權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外國人可能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犯罪,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予處罰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外國人入境地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是重大涉外案件。所謂涉外案件,是指原告、被告為外國人、涉案財產在外國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謂重大涉外案件,是指涉外案件。爭議金額較大、案件復雜、當事人人數較多、居住在國外或者當事人具有多個國籍的相關案件。
二是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所謂本轄區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般是指具有重大政治、經濟影響的案件。具有重大政治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當事人或者訴訟標的以及訴訟標的所涉及的人或者物具有重大政治影響,例如當事人是黨政軍官員或者代表人。具有重大經濟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標的額較大、爭議法律關系涉及國家經濟政策實施的案件。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確定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目前此類案件主要包括海事商事案件、專利糾紛案件、商標侵權案件等。海事、商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其他法院不能管轄;專利糾紛案件只能由省政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和青島、大連及各經濟特區法院審理。中級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我國各級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的范圍。以上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的相關內容。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以咨詢律師。進行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