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終結執行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終結執行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執行終結就是執行案件的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如已經按照法律文書載明的義務執行完畢等情況,從而結束執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復。 參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
一是性質不同。
終結執行是執行結案, 終本執行是暫時的不執行,不是執行結案。
二是適用條件不同。
終結執行一般是適用于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又沒有履行能力,并且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年老多病無力償還的情況。
而終本執行是適用于暫時沒有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
三是適用階段不同。
終本執行可以適用于執行的各個階段。而終結執行只適用于工作的最后階段,窮盡所有執行措施以后的執行工作的最后階段。
兩者最大的區別就是,終結執行是整個案子機會比較小,比如被執行人死了,沒遺產沒義務承擔人、公司破產了,剩余財產無法全部覆蓋債務的,所以還不如就結束整個執行程序,騰出手來搞有希望的事情。
而終本,并不是沒有希望,有的是惡意躲債轉移財產,有的是暫時沒錢但是有能力掙錢來償還,終本以后法院會定期去查控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跟蹤式監控,一旦有了財產又能重新執行。
都是執行結束,終結執行指案件執行永久結束,或案件已完成打人行。而終本執行指案件階段結束,是暫時的停止,如果有機會,有條件還會繼續執行,直至完成執行。
終本執行后,申請執行人,要尋找新線索提供給執行局,盡快恢復執行
終結執行與終本執行的區別點
1、兩者適用的情形不同。根據《執行立結案規定》17條,適用終結執行有13種情形。根據民訴解釋519條,終本適用只有一種情形:被執行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
2、兩者確立的法條依據不同。終結執行為民訴法257條所確立,終本為民訴解釋519條所創設。在使用時,”終本“二字有固定的涵義,特指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而”終結執行“四字也有特定的涵義,兩者使用時不要相混淆。
3、兩者制度設計的目的不同。終結執行是因為正在進行的執行程序出現了不可能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法定事由,法律規定法院可依職權裁定結案,而終本是為了探索執行實踐中大量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推出機制而創設出來的一種制度。
4、兩者適用的寬嚴程度不同。只要出現《執行立結案規定》17條規定的17種情形時,執行法院可依職權直接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但終本適用時,為防止執行人員隨意認定“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執行立結案規定》第16條對“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規定了極其嚴格的認定條件,以避免損害申請執行人的正當權益。
5、結案后是否繼續查控財產不同。以終結執行的方式結案的,雖然申請人的權益沒有實現或沒有完全實現,但由于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推進,恢復執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執行法院不會對終結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繼續采取財產查控措施。以終本方式結案的,執行法院將對其單獨管理,仍然在一段時間內繼續查控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實現對恢復執行案件的動態管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終結執行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終結執行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