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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關于盜竊銀行卡是否構成盜竊罪?文章從各個方面發表了不同的解釋。我們來看看小編對于盜竊銀行卡是否構成盜竊罪的看法?觀點看法。
一部手機可以是一個人的全部財產。如今,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一些具有支付功能的軟件已經成為日常生活必需品。現金交易越來越少。有了手機,我們的生活就很方便了。同時,一定要注意自身財產安全。下面桂宏進律師提到的案件是,男子利用家庭賬戶盜取前任銀行卡,男子因盜竊罪被判刑。
案件詳情:
2020年2月15日23:00左右,受害人卡卡收到銀行信息,發現其銀行卡綁定的支付寶賬戶已被扣款,但她并未使用支付寶進行購物。隨后,卡卡撥打電話得知,2016年,她與本案被告人前男友小婷曾通過支付寶綁定了家庭賬戶。小婷通過家庭賬戶設置,從受害人卡卡支付寶賬戶轉賬共計人民幣4240元。
經查,案發當晚,被告人小婷為了幫助現任女友償還欠款花唄,利用此前與受害人卡綁定的支付寶親情號碼,多次將受害人卡轉入銀行卡。在設定的限度內。其中4240元已轉入其支付寶賬戶。后來卡卡發現他聯系了他,在他退了1500元后,就封鎖了卡卡的賬戶。
法院認為,被告人小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管制。并處以罰款或單獨罰款。被告人小挺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小婷退還了被害人損失,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小婷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桂紅錦律師小結:
電子支付的發展確實給我們帶來了很多便利,但也給我們的賬戶帶來了很多安全隱患。支付寶家庭賬戶原本是為兒童、戀人、父母等親友提供的一種極簡支付服務,但在本案中卻成為被告人小婷實施盜竊的犯罪工具。
希望本案受害人卡卡的經歷能為大家敲響警鐘。今后在與他人交往時,無論關系有多親密,都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賬戶的隱私和安全,防止一些非法活動。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盜竊銀行卡是否構成盜竊罪?今天的解釋就到此為止。如果您還有其他的看法和意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