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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賣淫罪的處罰,不通知單位。賣淫是一種影響社會道德的違法犯罪行為。各公安機關將開展掃黃打非專項整治工作。目的是打擊賣淫嫖娼,維護社會道德,建設中華文明。社會。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受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并當場送達受處罰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法當場告知受處罰人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受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送達受害人。
根據上述文章可以看出,因嫖娼被行政拘留的人需要通知其家屬。法律沒有規定向單位通知。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不應主動通知單位。
二、嫖娼罪的具體處罰規則
1.治安處罰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一般賣淫者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賣淫、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賣淫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首次、或因生活情況等原因首次被迫從事賣淫活動等屬于“情節嚴重”較輕的,
2.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
即明知患有梅毒、淋病或者其他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被罰款。賣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民事主體實施嫖娼等行為,被其他民事主體發現的,可以判處嫖娼罪。此時,法院不會主動告知用人單位民事主體所在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賣淫罪屬于刑事犯罪,民事主體被發現確實犯有賣淫罪的,將被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