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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的財產可以直接遺棄嗎?或者只是將其鎖定并忽略它?這是最近一位客戶問的一個有趣的問題。如果有這樣的想法,很容易在不知不覺中陷入法律風險。首先,如果直接廢棄,可能會有人趁機闖入物業,甚至在里面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所有作為“準所有人”的繼承人都可能因管理疏忽而承擔法律責任。同樣,如果房屋因疏忽而年久失修、倒塌,造成他人受傷,你也可能因管理疏忽而被追究法律責任。類似的情況還有很多。
為什么這么說呢?
事實上,遺產管理義務不會隨著所有繼承權的放棄而自動轉移或消失。繼承人還必須履行必要的通知和轉讓義務。
首先,“無人繼承”通常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有繼承權但繼承權被剝奪的人。另一種是擁有繼承權和放棄繼承權的人。放棄繼承權的,必須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以書面形式作出,否則視為接受繼承。通常的放棄形式是去公證處出具放棄繼承權的公證聲明。但根據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向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以書面形式表示。”該規定要求繼承人承擔一定的通知義務,其目的是提供其他合格的繼承人可以有機會選擇是否繼承遺產,并且當現有的繼承人放棄遺產時,合格的遺產管理人可以接管遺產的管理。以避免因無人管理遺產而帶來的相關風險。
另請參閱《民法典》第1145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如果沒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應立即選舉遺產管理人;未選舉繼承人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的,由繼承人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可見,當所有繼承人都沒有繼承人時,法律推定所有繼承人都將擔任遺產的管理人,直至將遺產移交給最后一位合格的管理人。死者生前居住地的部門或者村委會”)。因此,如果遺產被直接遺棄或忽視,而沒有通知并移交遺產給“死者居住地民政部門或村委會”,并且出現類似開頭提到的情況,所有繼承人將因疏忽管理而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當發生無繼承人繼承時,建議:
1、積極履行告知、移交義務,將未繼承財產移交“死者居住地民政部門或村委會”管理。
2、民政部或村委會作為繼承管理人拒絕或不接受繼承的,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可以依照第《民法典》號第1146條的規定,向人民提出索賠作為利害關系方。法院申請指定民政部或者村委會作為遺產管理人。只有法院出具相應的司法文件確認遺產管理人后,遺產管理人才能免除遺產管理義務。
希望以上內容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