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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內容是:
【逮捕的程序、通知】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p>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