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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圖中不難看出,工傷事故仍然居高不下,特別是在制造業發達的地區。那么,面對頻發的工傷事故,企業如何有效規避用工風險呢?
有人可能會問,給員工繳納社保(包括工傷保險),繳納社保不就可以保護企業面臨的風險了嗎?他們幾乎不知道這還遠遠不夠。
工傷保險確實可以保障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的員工得到醫療或經濟補償,可以為企業分散用工風險。但該保險并不能承擔員工工傷時的全部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均規定了用人單位應支付的費用,大致為停發工資期間的原工資、福利費、護理費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下)、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等
注:用人單位職工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因工受傷的,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繳納費用。
除了為員工繳納社保(工傷保險)外,還需要購買商業保險,以避免用人單位應繳納的費用。
目前,能最大程度補充工傷保險的商業保險是雇主責任保險。
說到這里,大家可能會有疑問,團體意外保險不也可以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嗎?
現實生活中,確實有不少企業主購買團體意外險而不是雇主責任險。因為同樣的保額,團體意外險的保費相對便宜。如果員工發生意外,保險公司也可以賠償。
那么,團體意外險可以替代雇主責任險嗎?
一張圖說明了雇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險的區別:
兩者最大的區別
一、補償對象
雇主責任保險:賠償給雇主(企業),雇主將其轉移給雇員。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支付給員工。
2.法律后果
雇主責任保險:用人單位依法履行經濟賠償責任,不再承擔法律責任。
團體意外險:不免除用人單位的責任。職工獲得保險賠償后,還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一定的經濟補償。
換句話說:
團體意外險更多的是一種員工保障,是培育企業文化和員工歸屬感的福利體現。
雇主責任保險最大的作用就是緩解雇主與雇員之間的糾紛。主要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轉移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最大限度地減少公司的損失,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公司的律師費和誤工費。保險費和其他風險,以彌補工傷保險的補償缺口。
如果一個企業主(尤其是中小企業主)在雇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險之間做出選擇,作為一個理性的老板,他一定會選擇雇主責任險。
但,
如果我的雇主責任保險保費過高怎么辦?
如果我不知道如何選擇保險計劃該怎么辦?
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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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小時意外保障(保障日常生活意外);
2.因傳染病導致的死亡和殘疾(涵蓋因COVID-19死亡/一級殘疾)。
適用人群:符合職業類別的制造業從業人員(16歲-65歲)
特別協議:本產品適用于“職業1-5”人群的投保
四類專業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傷殘每人最高可獲得80萬元撫恤金;企業主為四類職業人員購買基本保險,最低保費不超過85元。
五類職業人員因工死亡/工傷致殘的,每人最高可獲得60萬元賠償;企業主為五類職業的員工購買基本保險,最低保費不超過145元。
*以上保費基于社會保障標準。如果沒有社保費,請單獨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