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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立案標準在哪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立案標準在哪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沒有明確的等級劃分標準,依據危害的程度,分為一般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有的犯罪案件依據數額分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依據犯罪嫌疑人自身情況,分為初犯,累犯,和慣犯。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起訴或者審判所依賴的標準。
先需要理解,刑事案件是指涉嫌觸犯刑法的案件,也就是由我國刑法約束(規定)的案件。
目前刑法規定的罪名有469個罪名,譬如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虛開發票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強奸罪 、 非法拘禁罪......這些罪名,每一個的構成罪與非罪的標準都不一樣,也就是其刑事立案的標準都會有差異。
無法在悟空問題里,做刑法學的溝通回答,僅就其一般的共性原則列出來,供你參考。
1.違法的后果嚴重程度,對人一般指受傷程度(或死亡等),對物一般指金錢的標準達多少。
2.主觀的惡意或故意。內心是有期待某個行為具有的后果會呈現,也期待其行為能逃避制裁。
3.行為違反某個禁止性要求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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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途徑甚多,僅供參考
刑事案件關系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著社會大局的穩定,刑事案件的處理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晴雨表。受案是刑事訴訟程序的開端,如果不能進入程序,案件辦理公正與否很難受到監督,所以有案不受是當前各級公安機關受立案工作監督的重點。
一、為有效解決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法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2015年公安部出臺《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明確了主管部門,即各級公安法制部門是公安機關受案立案工作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目前,公安機關為貫徹落實意見,在公安機關設立案件受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負責監督辦案部門有案不受、有案不立、立而不查等問題。因此,可以到公安機關案件受理中心去報案,舉報辦案部門有案不受的問題,由法制部門監督辦理。
二、在報案過程中,如果發現民警有違反程序辦案的情況,也可以去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反映情況。
三、如果民警有違法違紀行為,比如收受財物、吃拿卡要等行為,也可以到公安機關紀檢部門或者監察委員會去控告、舉報。
目前,可能有各種因素導致案件不能正常進入程序流轉,但隨著改革的深入,監督的進一步細化,案件都會得到處理。因此,要堅信正義的存在,正義可能會遲到,但不會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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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刑事案件關乎人的生命自由,不允許任意提起,必須設置一定的“準入”條件,即立案追訴標準,防止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普通的治安案件等進入到刑事訴訟程序。公檢法機關立案前要嚴格審查是否達到立案標準,達到立案追訴標準的,才予以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等法律法規明確了社會上大多數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具體想了解哪個罪名可以到該規定文件中查閱。
涉案金額的多少是根據不同的犯罪分子而定的,如:盜竊分子盜竊1000元就可以立案處理了,詐騙犯詐騙別人的錢財超過3000元就可以立案處理了。公務人員貪污受賄超過規定的十萬元以上就必須立案處理了。
所有說根據不同的犯罪分子有不同的規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立案標準在哪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立案標準在哪看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