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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從王某的玩具店訂購了一批價值1000元的玩具。黃某將貨款交給王某后,王某承諾按時交付訂單。但王某后來只給黃某寄了價值300元的貨物。追回剩余貨物無果后,黃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返還貨款。
辯護期間,王某辯稱,他已將黃某訂購的全部貨物發給黃某,不再欠黃某貨款。法庭調查中,王某還稱,因黃某與夏某合伙做生意,合伙期間夏某欠其貨款,故王某在向黃某交付貨物時扣除了夏某的欠款。余下的300元貨款已發貨給黃某。而且采購單上的采購單位名稱也是夏寫的。庭審中,王某承認,訂購該商品的唯一人是黃某,并承認自己曾收到黃某支付的1000元貨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有責任為其主張提供證據。雙方對已下訂單并已付款的事實均無異議。但王某稱,之所以沒有全額發貨,是因為黃某與夏某有共同生意。當黃某要貨時,夏某還欠他700元,于是他從黃某支付的貨款中扣除了夏某的貨款。對此,王某無證據證明黃某與夏某系合伙關系,且兩人合伙期間,夏某確實欠王某貨款;而王某付款時,王某未向黃某申報扣除貨款而扣除貨款的行為也是違法的;另外,在黃提交的采購訂單中,夏的名字已經被刪除,但由于采購訂單在黃的清點貨物后,王某提貨了。王某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前面寫有夏的名字,也沒有證據證明黃某刪除了。因此,法院對王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王某將700元貨款退還給黃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