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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承運人對貨損賠償責任和免責事由的規定
網友提問
托運人A公司與承運人B公司簽訂鐵礦石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并支付運費、印花稅、貨物保險費等費用。B公司在運輸貨物時,火車脫軌翻車,導致鐵礦石全部損失。隨后,鐵監局出具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事故原因為:“由于持續降雨,突發強對流天氣,形成山洪,對道床、路基造成侵蝕、掏空,造成線路變形并導致列車脫軌。”定性認定責任為“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那么,承運人B是否應該對A公司托運的全部鐵礦石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呢?
呂暢談“代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毀損、滅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承運人證明貨物損壞或滅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失、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則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承運人B公司能夠提供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不應對A公司托運的全部鐵礦石損失承擔責任。
本案中,承運B公司出具了鐵監局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事故原因為:“由于持續降雨和突發強對流天氣,形成山洪,侵蝕空洞。軌道路基、路基變形,造成線路變形,造成“列車脫軌”,責任被認定為“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則根據本法規定,“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如果證明貨物的損壞或滅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失以及托運人和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則承運人B不應要求賠償。”對A公司托運的全部鐵礦石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條款解釋
《民法典》第832條規定了承運人對貨損的責任及其免責事由。
貨運合同中,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損壞,即托運貨物的損壞、滅失,應當按照貨物運輸途中損壞、滅失風險負擔規則的要求,由承運人承擔。即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后,收貨人經檢查發現貨物損壞、滅失的,承運人應當按照運輸合同的規定對所運貨物的損壞、滅失承擔賠償責任。然而,這條對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規則并不是絕對的。如果有豁免理由,承運人應予以豁免。
承運人豁免的具體原因是:
不可抗力造成的:由于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所有權仍屬于托運人或收貨人,因此,如果因不可抗力造成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或滅失,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失: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如因自然屬性造成的氣體揮發;合理損失是指貨物在長期運輸過程中必然發生的損失的一部分。
由于托運人和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例如包裝缺陷造成的損失、收貨人負責卸貨造成的損失等。符合上述要求的損失,承運人將不承擔責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