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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審判
1.被害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的,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2.辯護人經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開庭審理,但被告人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除外。
3、案件的審理應以審判為中心。
事實證據調查、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判決結果在法庭形成。
第二,宣布開庭
1、書記員與審判長的分工。
2、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情況后,宣布合議庭組成并告知訴訟權利。
第三,法院調查
1、一般順序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和被害人陳述——訊問、詢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詢問證人和鑒定人——出示物證、宣讀鑒定意見和相關筆錄。
2、法庭調查的原則
先起訴,再辯護;先看人證,再看物證。
控辯雙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出示證據時,應當說明證人的姓名、來源和擬證明的事實。
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相關證據與本案無關或者明顯重復、不必要的異議,經審查成立的,法院可以不予準許。
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時,出庭的公訴人、辯護人需要出示、閱讀、播放已經向人民法院移交的證據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出示、閱讀、播放。
法院同意的,應當指令法院法警展示、播放;需要宣讀的,由法院法警代為宣讀,由申請人提出。
3.詢問被告的規則
除書記員外,所有問題都可以問,但除公訴人外的其他人需要得到審判長的允許。
4、對證人的調查
詢問證人和專家的順序;(誰要通知誰先問)
詢問證人和專家證人的規則:單獨詢問,證人和專家證人不得旁聽案件,提問內容應與案件事實有關,提問不得誘導、威脅證人或損害其人格尊嚴。
5、物證的調查
證據當庭出示后,對方當事人將進行辨認并發表意見。
控辯雙方可以互相提問和辯論。
6、專家助理
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法院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發表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
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當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有關人員出庭。
申請專門知識出庭的不得超過兩人。
專家意見有很多種,數量可以相應增加。
法院應就是否批準申請作出決定。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時,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有專業知識的人不允許旁聽這個案件的審判。
7、法院調查權
法院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宣布休庭,調查核實證據。
可以采取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詢問、凍結,但沒有搜查權。必要時,可以通知公訴人、辯護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應當將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新證據材料告知公訴人、辯護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摘錄,并及時通知公訴人、辯護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閱、摘錄、復制。
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的證據以及經庭外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應當在法庭上進行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但是,經庭外征求意見控辯雙方均無異議的除外。
應記錄相關信息。
8、新證據的問題
公訴人申請出示庭審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辯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要求公訴人說明理由;理由成立,確有必要表明的,應當準許。
如果辯方提出有必要準備新證據的辯護,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確定準備辯護的時間。
辯方申請出示庭審前未提交的證據時,應當參照上述規定。
9.補充調查
庭審中,合議庭發現被告人可能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檢察院移送的卷宗中沒有相關證據的,應當通知檢察院移送。
庭審中,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法院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
庭審中,被告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的,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進行核實的,可以建議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期限屆滿后,檢察院經法院通知后未將案件卷宗移送法院,且未說明理由的,法院可以決定檢察院駁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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