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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某發生一起交通事故。
指導因素: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后留在現場,有履行救助義務的能力和救助能力,但不救助被害人,屬于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受害者的第二次事故是由于他未能施救而導致受害者死亡,
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2.涉及王某、劉謀和應某的保險欺詐和詐騙案。
指導要素:保險欺詐是欺詐的一種,兩者關系到法律的競合。一般而言,應遵循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行為人到案后,向司法機關提供作案后其他同案犯的聯系方式和藏匿地址。
已經超出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范圍。引導偵查人員逮捕同案犯,但當時未被逮捕,當然不妨礙立功認定。例如,如果行為人在作案后帶領偵查人員前往同案犯的租住地并進行現場指認,其協助抓捕的行為已經完成。
即使由于客觀原因沒有被當場抓獲,調查人員也沒有付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逮捕共犯。因此,行為人協助抓捕節約了司法資源,符合立功制度的本質,應當認定為立功。
3.離開座位故意殺人案
指導要素:在被告翻供且缺乏客觀證據的情況下,我們在審查證據時主要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
(一)審查判斷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真實可信,翻供理由是否合理,非法證據排除是否適用。
(2)審查其他間接證據能否與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排除合理懷疑。根據不同類型的案件,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可以與其他言詞證據、物證和書證等物證、尸體檢驗意見、尸體照片等證據相結合。
將現場勘驗筆錄與其他證據進行比對審查,看是否存在矛盾以及這些矛盾能否得到合理解釋,進而判斷全案綜合證據能否“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4.貉故意殺人案。
指導因素:被告人雖否認預謀殺人,但其本人具有預謀殺人的動機,且有證據證明其在案發前已做好犯罪準備。作案后,他沒有驚愕、恐慌、自責、內疚和積極的補救行動,而是隨意實施轉移財產、尋歡作樂等行為。
而被告對此不能給出合理解釋,則可以認定為預謀殺人。
實踐中,對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矛盾激化導致的故意殺人案件,我們在適用死刑時非常謹慎。對于從寬處罰和從重處罰并存的被告人,應綜合考慮各方面情節,最終決定是否對被告人適用死刑。
例如,被告人是否實施了有預謀的謀殺,被害人是否有過錯,被告人在犯罪后是否實施了惡劣行為,被告人主動投案的背景和價值,以及被害人的請愿。
5.一起因疾病導致的故意傷害案。
指導要素: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是指被害人因主觀過錯而實施的錯誤或不當行為,且該行為違反了法律或社會公序良俗、倫理規范等。并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或其他合法利益。
客觀上刺激了犯罪行為的發生。在實踐中,如果發現受害人在刑法意義上有過錯,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加害人是受害人;
(2)被害人的行為違反法律,或者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倫理規范,應當受到社會的負面評價。同時,這種可譴責性應達到一定程度,并且該輕微過錯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
(3)受害人主觀上有過錯;
(4)錯誤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存在相關性。
6.高某某故意傷害案
指導要素:《刑法修正案(九)》關于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才能執行死刑的規定,適用于修正案施行前已經判決并生效的犯罪分子。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認定,
應當根據故意犯罪的動機、手段和危害后果,結合罪犯在緩刑期間的改造和悔罪表現,綜合判斷。對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的,決定不執行死刑,
無需經過高級人民法院的審查程序;決定執行死刑的,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7.選擇一個小偷來分贓。
指導要素:《刑法》數罪并罰第七十條中的“前后兩判”是指對前罪的判決和漏判,不包括減刑裁定。減刑裁定減少的刑期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已經執行的刑期屬于刑罰執行問題。
雖然不能在漏罪并罰后的新判決中體現,但可以在新判決執行中予以考慮。人民法院將前罪與不作為犯罪合并作出新判決時,不需要撤銷原減刑裁定。
8.趙某軍殯葬詐騙案
指導要素:明知債務人的借款已經全部償還,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已經消除,行為人仍故意捏造事實,起訴借款人、擔保人再次償還本息,屬于刑法理論上的“單方欺詐”虛假訴訟的行為。
該行為依法可構成詐騙罪。虛假訴訟中的“單方欺詐”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之前,且在《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之日尚未處理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9.欺詐案
指導要素:在司法實踐中,準確區分欺詐和民事欺詐一般應分為三個方面:欺詐的內容、欺詐的程度和欺詐的結果:
首先是欺騙內容。民事欺詐是對個別事實或部分事實的欺騙,而詐騙罪是對全部事實或全部事實的欺騙。
其次是欺騙程度。如果行為人采取的欺騙手段達到使他人誤解并處分財產的程度,則構成詐騙罪;如果行為人使用了欺騙手段,但未達到使他人交付財物而不支付對價的程度,則可能僅構成民事欺詐。
最后是欺騙的結果,主觀上也可以理解為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民事欺詐中,當事人也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目的,但這種利益是通過民事行為實現的,如履行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行為人追求的不是民事行為的對價利益,而是對方的財產。即使行為人有表面表現,也只是掩人耳目或迷惑對方的行為,是為順利實施犯罪而付出的犯罪成本。
10.鋼錠欺詐案
指導要素:在確定詐騙數額時應考慮受害人的實際財產損失。在司法實踐中,為順利實施詐騙行為,行為人需要一定的投入。如果投資是針對受害者以外的第三方,并且對受害者的損失沒有補償,
因此,不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如果投資直接支付給受害者,考慮到其彌補了受損的法律關系,在特定情況下將從犯罪金額中扣除。具體而言,即對于犯罪前人們返還給被害人的財產,
以及行為人在詐騙過程中交付或者給付被害人的財物,可以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11.戴某英、蒯某軍尋釁滋事案。
指導要素:無論根據《憲法》還是《刑法》的相關規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程度都是不同的。只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才構成非法拘禁罪。實際上,
要注意將非法剝奪人身自由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區分開來。實施輕微暴力又同吃、同住、同行跟隨討債的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對于其中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尋釁滋事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12.胡某光妨害作證、王某炎幫助偽造證據案
指導要素:“部分篡改型”的訴訟行為,不同于在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情況下憑空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無中生有型”行為?!安糠执鄹男汀毙袨椴粯嫵商摷僭V訟罪,
但行為人在提起民事訴訟之前或者民事訴訟過程中,有妨害作證、偽造證據等行為的,可以分別相應地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偽造證據罪。
13.高某云虛假訴訟案
指導要素:在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于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否屬于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應當結合民事訴訟理論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實質判斷,行為人與他人之間確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
僅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篡改的,不宜簡單認定為捏造民事法律關系,進而以虛假訴訟罪論處。在民事普通共同訴訟案件中,對于某一行為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罪,應當區分不同原告的行為,分別進行評價。
14.恙某孑、瘍某梟虛假訴訟案
指導要素:以捏造的事實獲取仲裁調解書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仲裁調解書的,屬于虛假訴訟罪中的“提起民事訴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15.塵某邇贏軸承廠訴單國強虛假訴訟案
指導要素:虛假訴訟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方面的條件:
第一,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遭到虛假訴訟犯罪行為侵害,這是提起刑事自訴的主體條件。
第二,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通過虛假訴訟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提起刑事自訴的證據條件。
第三,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曾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控告被告人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為,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這是提起刑事自訴的程序條件。
16.肇某疾虛假訴訟案
指導要素:虛假訴訟罪中的“捏造事實”包括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行為方式,采用隱瞞真相的方式捏造事實并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虛假訴訟罪是結果犯,
以行為造成犯罪構成要件預定的后果為既遂標準。虛假訴訟罪所保護的法益為復合法益,行為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后果之一,即可構成本罪的既遂,
此處的“司法秩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的正常司法活動,實踐中主要表現為行為人提起虛假民事訴訟后導致司法機關作出錯誤裁判,或者大量占用司法資源、影響正常司法活動等兩個方面。
17.貍某輸、貍某束虛假訴訟案
指導要素:行為人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實施虛假訴訟行為,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后交付審判的,應當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來準確選擇所適用的罪名。具體而言,
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虛假訴訟行為過程中如伴隨有妨害作證、幫助偽造證據等行為,可以相應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偽造證據罪。但根據虛假訴訟罪對被告人處刑較輕的,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處所稱的“處刑較輕”,是指刑法規定的法定刑較輕,而非被告人可能實際被判處的刑罰較輕。
18.張某民虛假訴訟案
指導要素:虛假訴訟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以客觀危害后果為主要依據的原則,應當堅持謙抑性原則,應當堅持體系解釋原則。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生效后,
對虛假訴訟罪“情節嚴重”的標準直接按照該解釋第三條規定認定即可。
19.侯某英非法行醫案
指導要素:被告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在診所負責人默許的情況下長期獨立從事醫療活動,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非法行醫罪,而不構成醫療事故罪。
20.解某芳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指導要素:對于破壞人工繁育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
綜合考量涉案動物的瀕危程度、野外種群情況、人工繁育情況、用途、行為手段和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害程度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依法作出妥當處理,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21.孫某柱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指導要素:行為人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的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他人吸毒的場所為吸毒者提供毒品并收取毒品費用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
22.齊某賀販賣、運輸毒品案
指導要素:毒品代購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毒品代購是指行為人受吸毒者委托無償為吸毒者代為購買僅用于吸食的毒品。廣義的毒品代購,既包括狹義的毒品代購,
也包括明知他人實施犯罪行為而為其代購毒品以及介紹毒品買賣等情形。行為人與購毒者缺少共同犯罪故意、脫離居間介紹性質,實質地參與到毒品交易環節中,成為獨立上家的,應當認定其為毒品犯罪的實行犯,而非共犯。
23.王某珍容留賣淫案
指導要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屬于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入罪標準。
上述規定中的前半段“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中的“賣淫行為”既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法上的賣淫行為,也包括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而后半段“容留、介紹賣淫行為”中的“賣淫行為”,僅指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
一年內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而被判處刑罰的,不適用上述規定。該解釋條款所稱“一年內”的起算節點,應是行為發生時間,而非行政處罰時間。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