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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上訴判決書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上訴判決書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上訴事實不請發囚重審一般是從新判決的結果。一審判決事實不清下達判決,上訴中院事實不清發回重審,一審法院收到二審裁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在審理中查明案件事實,查明案件證據,合議庭研究重新進行判決,做到公正公平處理。
刑事上訴案件,因事實不清被發回重審的,由一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判決的結果可能有三種: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缎淌略V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 第一百九十五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同提起上訴的被告人一并處理。刑事案件雖然只有一個人提起上訴,但是第二審法院應當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范圍的限制。
對沒有提起上訴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法律適用也要進行審查,應當改判的改判,應當維持原判決的,維持。
刑事判決書如果是一審的,在犯罪嫌疑人的上訴期內是還沒有生效的,這個時候刑事判決書實際上就是已經公開狀態,所以說刑事判決書未生效前是可以公開的。
通常刑事案件除非涉密,涉及隱私,是公開審理公開宣判的,因此在上訴期內,判決未生效前已經公開。
謝謝邀請!
既然有人上訴,一審判決便未生效!那么此時,通常被告人原是何狀態便繼續維持這種狀態參加二審就行了。
當然,假如一審對某被告判處刑期很短的羈押刑或判處非羈押性質的刑罰(如單處罰金),舉例說,甲乙系共犯,均在被逮捕羈押后的四個月零十日被一審判決,甲被一審被判拘役5個月,乙被一審判判處有期徒刑2年。一審宣判后,檢察院未提出抗訴,甲服判未提起上訴,乙不服提起了上訴。那么因二審不可能在一審確定的甲的刑期屆滿前審判完畢,因“上訴不加刑",為防止甲在等待二審判決期間其實際執行刑期超過二審生效判決決定的刑期,可以對甲取保候審,實踐中,通常也是如此做的。同樣,若一審判決時,判決決定的刑期還短于已實際羈押的時間(當然這種情況實踐中幾乎不會出現,但理論上可以)或未判處羈押刑,也是通常取保候審。對未被羈押的被告則根本不存在這些問題!
以上簡要作答。歡迎關注點評!
刑案一審判決后,只要有人上訴,一審判決書就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就不存在“其他沒有上訴的被告人的一審判決決定的刑期巳滿”這個問題,所有的被告人都得等待二審的判決結果。
不會賠你錢!
一審刑期到了還上什么訴,趕緊回家。
實際情況應該是未投改前提起上訴,如果二審所判刑期較一審短,那就好好改造吧!不會二審一下子給你判出看守所,除非你冤!
告訴大家一個秘密。。。
有時候上訴反而弄巧成拙!
請律師吧!
在里面上訴,除非你有“經天諱地”之才,不然,一不小心,搬起石頭能把自己腳砸爛。
謝謝邀請我回答這個問題。
從題目可以看出,這是一起涉及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在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里邊,有可能每個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不一樣。
通俗易懂的來說,就是在共同犯罪里邊有的犯罪嫌疑人由于種種原因沒有及時抓獲歸案,導致他們依然逍遙法外,但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已經抓獲歸案。當然,導致題目中所發生的案件的情況不僅是我說的這一種,還有很多種原因可能導致類似的情況。
下面我就這起刑事案件做詳細的分析和講解。刑事案件在一審法院下達刑事案件判決書之后,犯罪嫌疑人在法定時間內既沒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書,同時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那么一審法院的判決就生效。
從理論上講,如果對一審判決書上訴了,那么一審判決就沒有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常說的沒有生效,二審未開庭不存在刑期已滿的問題。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這種事情很多啊。關于這類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多次下達過相關批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一審判決宣判后,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為避免有的被告人的羈押期已超過一審判處的刑期還繼續被關押,人民法院對這類被告人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可以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等二審人民法院對全案進行審查并作出終審裁判之后,再依法處理已經達到或者說已經超過刑期的被告人。
綜上所述,涉及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經過一審法院判決后有人上訴,在二審法院開庭前,一審法院判決有人刑期已到或者說已經超過羈押期限,那么就要對這個人變更強制措施最好為取保候審。這樣做既不影響二審法院對全案全面的重新審理,也有效地保護了羈押期限已到的人的合法權益。關于這個案件您還有什么新的看法?歡迎在評論區留下您寶貴的金口玉言。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上訴判決書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上訴判決書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